營業稅新方案試點 文化創意產業享受6%低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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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18 13:32:18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7日正式公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及相關政策,明確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并對試點范圍、征稅對象、計稅依據、適用稅率、過渡政策、征收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根據試點方案,改革試點的主要稅制安排為:
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研發和技術服務、文化創意、物流輔助和鑒證咨詢等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
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計稅依據。納稅人計稅依據原則上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對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轉付或代墊資金的行業,其代收代墊金額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務貿易進出口。服務貿易進口在國內環節征收增值稅,出口實行零稅率或免稅制度。
對于改革試點期間過渡性政策安排,試點方案明確:
稅收收入歸屬。試點期間保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稅款分別入庫。因試點產生的財政減收,按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別負擔。
稅收優惠政策過渡。國家給予試點行業的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可以延續,但對于通過改革能夠解決重復征稅問題的,予以取消。試點期間針對具體情況采取適當的過渡政策。
跨地區稅種協調。試點納稅人以機構所在地作為增值稅納稅地點,其在異地繳納的營業稅,允許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抵減。非試點納稅人在試點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增值稅抵扣政策的銜接。現有增值稅納稅人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現行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還同時公布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以及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這次改革也是一項重要的結構性減稅措施,改革將有助于消除目前對貨物和勞務分別征收增值稅與營業稅所產生的重復征稅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密切跟蹤上海市試點運行情況,力爭在“十二五”期間將改革逐步推廣到全國范圍。
增值稅稅率由兩檔變四檔,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
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研發和技術服務、文化創意、物流輔助和鑒證咨詢等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
2012年1月實現的增值稅應于2月申報繳納
上海市試點納稅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規定繳納營業稅。例如,按月申報的試點納稅人,2012年1月申報繳納的是2011年12月實現的營業稅,2012年1月實現的增值稅應于2月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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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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