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街玻窗貼廣告納入戶外廣告的范圍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2/11/29 13:47:35
昨日,修訂后的《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報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與2006年起實施的《成都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相比,“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戶外廣告、招牌的定義,將商家玻璃、窗簾上設置的廣告及地鐵站內的廣告等納入戶外廣告的范圍,而對未經許可設置戶外廣告,罰款金額也從“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提高到“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廣告設置
臨街玻窗貼廣告須辦設置許可
“新條例”對戶外廣告進行了更為科學的定性,明確不論載體是否設置于戶外,只要其廣告發布的后果作用于公共開敞空間,均屬戶外廣告范疇,并將地鐵等地下公共空間等公共載體、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工業集中發展區、農村新型社區以及縣道、鄉道兩側城鄉容貌治理區域內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納入調整范疇。
“新條例”將戶外廣告設置明確為利用建筑物及附著地塊、附屬設施,橋梁、廣場、隧道等構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配套設施,道路、公共綠地、水域等公共開敞空間,報刊亭、地名標志物、信息亭、電話亭、客運出租汽車停靠站點牌、公共汽車候車亭和停靠站點牌(樁)等市政設施及其他可以承載戶外廣告的載體,以文字、圖像、電子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間向不特定公眾發布廣告的,適用本條例。“近年來成都在實踐中,利用報刊亭、地名標志物、信息亭、電話亭、客運出租汽車停靠站點牌、公共汽車候車亭和停靠站點牌(樁)等市政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情況較為普遍,為加強對此類公共載體的管理,‘新條例’明確將其納入調整范疇。”省人大城環資委主任委員李純剛說,地鐵等地下公共空間,雖非傳統意義上的“戶外公共開敞空間”,但在法律屬性上具有同性質,且因其公共交通工具性質,已成為城市整體容貌的重要組成部分,“新條例”亦將其納入調整范疇。也就是說,哪怕是在商戶的臨街玻璃內側或窗簾上張貼廣告,都須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招牌設置
多單位共用建筑物應統一規劃
“新條例”對招牌設置也作了明確定義,即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用于標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志、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的行為。市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鑒于招牌設置管理實踐中,我市臨街商業樓、商住樓甚至住宅樓內的商家,利用底樓鋪面以外的建筑物外立面設置招牌的情況較為普遍,嚴重影響了城市市容市貌的整潔。為了約束規范這一不當行為,“新條例”借鑒北京、上海等地的立法經驗,明確“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設置招牌的,應當由該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內統一規劃、集中設置。”
此外,“新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規范了相關行政執法行為,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限制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等。“新條例”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在對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方面,“新條例”大幅增加了處罰力度,原條例對這一行為的處罰是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而“新條例”則除了責令限期拆除外,還將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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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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