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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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2/8 9:57:34
關于印發《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文創委〔2010〕1號
各區、縣(市)委宣傳部(文創辦),各有關單位:
現將《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參照執行,切實加強屬地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建設管理工作。
2010年6月22日
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全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打造全國文化創意產業中心,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建設,根據《關于打造全國文化創意產業中心的若干意見》(市委〔2008〕4號)、《關于加快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市委辦〔2008〕21號)、《關于利用工業廠房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實施意見》(市委辦〔2009〕17號)等政策精神,特制訂本辦法。經認定后的園區,接受本辦法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條產業園區是指杭州市域范圍內以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為主導,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創意企業,具備一定的產業規模和自主創意研發能力,并具有獨立的運營管理機構,能夠提供相應的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的區域。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三條推薦申報杭州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需符合下列標準:
(一)園區有較為完備的建設發展規劃,產業布局合理,且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
(二)園區具備一定的發展空間規模,原則上規劃建筑面積不少于6萬平方米,且用于發展文創產業的建筑面積占總規劃建筑面積的比例大于85%(其他建筑面積可視為用于園區配套設施用房)。申報認定當年,園區已建成用于發展文創產業的建筑面積不低于2萬平方米;
(三)園區具有鮮明的產業導向及定位,主導發展1—2項文創產業重點行業,申報認定當年,已集聚50家以上相關文創單位(企業、工作室等),且實現文創產業產值占園區總產值90%以上。上一年度園區在完成產值、利稅、就業等主要經濟指標方面成績顯著;
(四)園區內文創單位(企業、工作室等)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有良好的品牌影響力;
(五)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建有科學規范的管理機制和運營機制,能有效開展園區的建設、管理、運營、服務等各項工作;
(六)園區建有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優良的發展環境,能為文創企業開展創意研發、設計生產、流通交易、合作交流等提供保障與便利;
(七)園區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務支撐體系(平臺),能為文創企業提供企業孵化、人才培育、關鍵共性技術研發、融資中介、交易推廣、后勤服務等公共配套服務;
(八)園區具備良好的發展前景及發展空間,近年來在招商引資、引智工作方面成績突出,引進總部企業、行業龍頭企業、領軍人物。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四條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將采取園區自主申報,區、縣(市)和開發區、名勝區組織推薦,市文化創意產業指導委員會評審相結合的認定程序,具體辦法如下:
(一)自主申報:各區、縣(市)委宣傳部(文創辦)和開發區、名勝區管委會組織發動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申報,園區按照要求填寫申報表,準備相關申報材料,加主管部門或業主單位公章后,上報各區、縣(市)委宣傳部(文創辦)或開發區、名勝區管委會審核;
(二)組織推薦:各區、縣(市)委宣傳部(文創辦)或開發區、名勝區管委會根據園區申報情況,聯合當地有關部門,認真審核相關材料,并在簽署推薦意見及加蓋公章后,報送至市文化創意產業辦公室;
(三)組織評審:市文創辦將根據各地推薦報送園區情況,聯合市有關部門進行評審后,遞交市文化創意產業指導委員會研究評審;
(四)認定命名:經市文化創意產業指導委員會評審后,報請市委、市政府研究確定,并由市委、市政府予以發文命名。
第四章 扶持和管理辦法
第五條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建設管理將采取“市區共建、屬地管理”的原則,市文化創意產業辦公室指導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建設發展;各區、縣(市)和開發區、名勝區為產業園區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研究制訂相應的認定管理辦法,形成逐級管理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經認定的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應承擔加快推動我市文創產業發展的責任與義務,建立高效有力的組織機構和科學規范的運營管理機制,積極探索園區專業化、產業化的發展模式,逐步建立完善公共服務平臺體系,不斷提升交流合作、宣傳推廣、產業融資、產權保護、后勤保障等綜合配套服務功能,推動園區從企業集聚向產業集聚轉變,成為杭州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文創產業發展,打造全國文化創意產業中心的主平臺。
第七條市文創辦將會同市有關部門每年對市級產業園區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督查考核,考核結果將納入對各地文創產業總體考核范疇。
第八條經認定后的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市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將一次性給予園區運營管理機構50萬元資金資助,主要用于房租補貼、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關鍵技術攻關、人才培養、重點項目(活動)等園區建設項目。園區所在地的區、縣(市)或開發區、名勝區要給予相應的配套扶持(扶持比例按市有關規定辦理,認定當年當地用于園區的房租減免、稅收優惠等視作配套資助)。
第九條經認定的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還可享受《關于加快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市委辦〔2008〕21號)、《關于利用工業廠房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實施意見》(市委辦〔2009〕17號)等我市文創產業園區建設政策,具體扶持方式按從高不重復的原則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發生調整的,則按照國家和省、市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提到的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八大重點行業主要指信息服務業、動漫游戲業、設計服務業、現代傳媒業、藝術品業、教育培訓業、文化休閑旅游業、文化會展業。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杭文產辦〔2007〕3號、杭財教〔2007〕699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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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指導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