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再出樓市新政:推行住房保障貨幣化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5/5/8 14:25:13
5月7日,杭州市政府發布了《關于大力推進住房貨幣化保障方式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下午,杭州市住房保障與房管局召開了對《指導意見》的政策解讀會。杭州網記者從會上了解到,杭州市在2015年4月29日開始推行住房貨幣化保障方式,未來以實物為主轉向實物與貨幣并舉。


圖片來自錢江晚報
公租房實行貨幣補貼 2015年選擇一個區先試行
《指導意見》指出,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保障標準按照貨幣補貼標準租金乘以家庭保障面積計算核定。實行差別化補助,針對保障家庭的不同收入水平,建立差別化租金補貼機制。
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從2015年開始試點實行,并根據《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杭政辦〔2011〕20號)明確的市、區兩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模式,選擇一個區先行試點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提高貨幣化安置獎勵標準 提升市場住房購買力
《指導意見》提出要加大征遷貨幣安置力度。
國有土地征遷中,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按期搬遷的,征收部門在對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補償的基礎上,按評估價格的20%給予其貨幣補貼。被征收人按期搬遷且在領取貨幣補償款之日起12個月內購買住宅房屋的,根據購房納稅憑證,再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22%給予獎勵,新購房屋價格低于房屋評估價格的,由征收部門按照新購房屋價格的22%給予獎勵。
集體土地征遷中,嚴格按照集體土地貨幣化安置相關政策規定,修訂完善《杭州市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實施意見(試行)》(杭政辦函〔2009〕51號),建立房產、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門住宅房屋交易價格對接機制,剛性貨幣化安置單價,合理引導被補償人選擇貨幣化安置。對于過渡期間新增安置人口,可根據安置房源情況,積極引導實行貨幣化安置,被補償人在領取貨幣補償款之日起12個月內購買住宅房屋的,可適當提高購房獎勵補貼標準,具體標準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
如果在國有土地征遷中,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征收雙方應嚴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和安置用房評估價格進行資金結算,確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被征收人改善住房條件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積需按照安置用房評估價格優惠結算的,優惠結算部分建筑面積最高不得超過30平方米,且優惠價格不得過低。
集體土地征遷中,除城中村改造試點中農轉居公寓涉及超出各地現行人均安置標準的原農居合法批準面積可按綜合價進行結算外,原則上不再增加安置面積(自然間不可分割原因除外),確需增加安置面積的,結算價格原則上不低于同類農轉居公寓市場評估價。建立農轉居公寓建安價成本價綜合價的動態調整和定期公布機制。
同時,杭州將嚴格控制安置優惠政策,減少實物安置房建設。尚未實施的征遷項目,結合各地實際,逐步減少直接建設安置房的比例,優化安置房源調配在消化現有安置房庫存的基礎上,積極引導貨幣化安置。
政府搭橋預訂提供商品房 被征收(補償)人自愿選擇購買
《指導意見》還提出,由各地根據征遷項目安置需求,市住保房管局、市國土資源局分別負責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征遷中搭橋預訂商品房服務的政策指導,通過搭橋、預訂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補償)人自愿選擇購買。
搭橋服務即各地以單個征遷項目為單位或全轄區統籌,根據貨幣化安置被征收(補償)人安置需求,通過搭建平臺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補償)人自愿選擇購買,并由被征收(補償)人與開發建設單位結算購房價款。
預訂服務即各地以單個征遷項目為單位或全轄區統籌,根據貨幣化安置被征收(補償)人安置需求,通過競爭性談判、詢價等公開程序選定若干商品房項目(交付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半年),通過征遷項目實施單位支付訂金鎖定房源的方式以較市場售價優惠一定幅度的價格向開發建設單位預訂一定數量房源,供被征收(補償)人自愿選擇購買,并由被征收(補償)人與開發建設單位結算購房價款。
4月29日施行 各區結合實際制定細則
本意見自2015年4月29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等部門會同各區、縣(市)負責組織實施。本意見施行前已實施的征遷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可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有關部門備案;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及各縣(市)可參照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有關部門備案。
政策解讀
保障房轉向以實物與貨幣并舉 滿足杭州市多元化住房需求
此次《指導意見》的背景一方面是,因為國家政策明確了住房保障要從實物為主轉向實物和貨幣并舉。目的是建立商品房和保障房互通機制,鼓勵地方政府將符合條件的商品房回購作為保障房源。
另一方面,按照杭州市實際情況,面臨著如何更好滿足群眾多樣化住房需求,如何更好促進保障對象職住平衡,如何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等問題。
加大征遷貨幣化安置力度 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
結合當前征遷工作實際,加大征遷貨幣化安置力度,提升被征收(補償)人選擇貨幣化安置后通過市場購買住房的能力,有利于合理引導被征收(補償)人利用貨幣補償款自主購房,減少在外過渡時間,更好地保障被征收(補償)人居住權益,更好地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
貨幣化安置獎勵標準如何 影響被征收(補償)人選擇貨幣化安置
借鑒寧波、長沙等兄弟城市的實踐經驗,根據杭州市征遷工作實踐,貨幣化安置獎勵標準的高低是影響被征收(補償)人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主要因素,在政策層面上提高該標準,能夠加快推進征遷工作,所以《指導意見》明確國有土地征遷中,貨幣化安置獎勵在原有20%獎勵的基礎上,被征收人按期搬遷且在領取貨幣補償款之日起12個月內購買住宅房屋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22%給予獎勵(新購房屋價格低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按新購住房價格的22%給予獎勵)。
集體土地征遷中按照集體土地貨幣化安置相關政策規定,建立房產、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門住宅房屋交易價格對接機制,剛性貨幣化安置單價。
關于大力推進住房貨幣化保障方式的指導意見
返回頂部- 責編:8037
- 瀏覽:
- 來源:杭州網
相關閱讀:
- ·杭州昨出臺樓市新政 暫停向企事業單位(06/27)
- ·關于大力推進住房保障貨幣化的指導意見(05/08)
- ·樓市新政:二套房個貸首付比例最低4成 (03/31)
- ·蕭山擬推“救市”新政:拆遷戶一年內購(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