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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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9/2 13:34:23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2015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若干規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0號
2015年6月26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15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8月24日
(2015年6月26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5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國有建設用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的管理工作;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管理工作,并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本規定賦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工商行政管理、價格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從事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項目開發。各等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項目規模限制如下:
(一)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的開發項目規模不受限制;
(二)二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二十五萬平方米以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三)三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十五萬平方米以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四)四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八萬平方米以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五條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暫定資質應當按照實際承擔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規模對應的資質等級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暫定資質的,應當填寫企業資質申報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資格證書以及職稱證書;
(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辦公場所證明材料;
(六)擬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屬證書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非在本市登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應當向開發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備案。
第八條 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資質條件和開發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九條 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文化、衛生、公安交警、土地儲備機構等單位確定項目用地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內容、建設主體、建設時序,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
明確建設時序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應當如期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由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書的規定,將項目用地范圍內的配套設施與房屋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并按照規定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書規定的開工、竣工期限進行項目開發。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項目開發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載于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并按月報送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手冊記載的內容進行檢查。
項目手冊記載的事項可以作為資質管理的依據。
第十二條 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提交的預售方案,應當明確企業破產、解散等清算情況發生后的商品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質量責任承擔主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賠付能力。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辦理備案等相關手續。
屬于住宅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前組織分戶檢驗。分戶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項目竣工備案表。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
買受人應當按照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載明的內容,履行商品房保修義務。
商品房屬于買受人專有部分的保修期自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出讓人已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屬證書;
(二)出讓人已完成房地產開發項目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受讓人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出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持轉讓合同以及能夠證明前款規定事項的材料共同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依法登記并取得權屬證書;
(三)取得商品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商品房地上建筑為十層以下的,已完成建筑主體結構的施工;十一層以上的,已完成建筑主體結構施工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十層);一百米以上的(超高層),已完成建筑主體結構施工的三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五十米);
(五)已確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確定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計劃;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出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屬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還應當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商品房預售合同當事人協議變更、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應當自變更、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原備案的合同共同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或者解除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買受人可以單方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向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的銀行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并與銀行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第二十條 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全部存入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銀行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預售商品房的預售資金入賬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廣告中關于房屋狀況以及配套設施的說明應當真實、合法、準確,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房地產開發行業信用管理平臺,構建房地產開發行業信用體系。房地產開發行業信用信息應當納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應當記載該企業的資質信息、開發項目建設信息、開發項目經營信息、資產信息、人員信息、信用等級信息、獲獎信息和不良行為記錄等可以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同時記載其設立或者控股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信用狀況信息。
第二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形成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并將評價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發展和改革、建設、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信用狀況建立懲戒機制。對失信企業,應當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資質管理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用地、規劃、建設、預售的管理依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開發房地產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將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全部存入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需要預售的,預售條件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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