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福利企業營業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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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6 10:19:37
填報單位:高新(濱江)稅務分局 政策編號:地稅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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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簡稱 |
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福利企業營業稅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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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內容 |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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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條件 |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2)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5)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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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部門 |
杭州市地方稅務局高新(濱江)稅務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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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1、濱江區江南大道328號;2、文三路199號二樓地稅大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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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12366,88867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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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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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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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材料 |
(1)《稅費優惠辦理登記表》2份。(2)安置的殘疾職工名單(各月)及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原件及復印件。(3)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及清單。(4)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殘疾職工支付工資證明材料。(5)職工名單,安置殘疾人名單及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關條件的用工情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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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間 |
次年3月底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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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杭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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