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怎可如此“嚴以律人寬以待己”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9/6/6 9:32:13
今年1月,錢報記者采寫了《為減配,房企強迫業主簽霸王條款》的報道,揭露了房企為規避自身精裝修減配責任,通過補充合同設置霸王條款的現象。之后,監管部門對報道中的相關房企進行了處罰,并責令其修改合同文本。
但是,這樣的霸王合同屢禁不止。近日,鄭女士在12345市長熱線投訴,對東原印未來的購房補充合同提出質疑,要求相關部門核查并公示。這份長達17頁共22條的補充協議,設置了種種霸王條款,幾乎規避了開發商的責任和義務,把風險全轉嫁給了購房者。
只放大購房者的義務和責任
卻不對開發商的行為作出約束
東原印未來業主向記者展示的這份補充合同,顯然是開發商“精心”準備的,總共17頁22條,針對原有的購房合同,事無巨細一一作了補充,試圖在補充合同中完全規避自己的責任,將風險全都轉嫁給購房者。
如第二十條第四款中寫道:“出賣人所修建的示范單位僅作風格展示和參考之用,對出賣人沒有約束力,不屬于合同內容,不作為交付標準,買受人承諾不基于示范單位向出賣人主張權利。”這意味著開發商試圖規避精裝樣板房與交付時精裝貨不對板的維權風險。
第九條第三款提到:“若經檢測,該房屋質量存在問題,在保修期內由出賣人根據合同第十八條規定承擔保修責任。檢測及修復期間,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浙江合創律師事務所翁博甫律師表示,雖然這段時間不視為逾期交付,但需要賠償購房者房屋空置的損失,這卻沒有寫進合同中。
記者在第十六條第五款中發現,類似的情況,業主卻需要支付空置期的損失。“該房屋在合同解除前已經交付使用的,買受人應當參照政府指導租賃價格或該房屋所在地段同等房屋的租賃價格,向出賣人支付自該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房屋使用費,出賣人有權在應向買受人退還的房價款中直接扣除該費用。”
仔細看下來,這份補充合同中通篇都是如此表述:比如“如發生……等情況,出賣人對此不保證”,“如發生……等情況,均由買受人承擔”,而沒有寫“如果發生……出賣人需要怎樣”,只見購房者的義務和責任,卻沒有對開發商做出任何約束。如此條款,業主完全處在弱勢一方。翁博甫告訴記者,這顯然是一份“嚴以律人”但“寬以待己”的合同。
霸王合同屢禁不止
源于不少房企對質量沒信心
今年以來,記者發現不少業主維權都是針對“霸王補充合同”。越來越多的房企開始在購房合同外,和購房者簽訂一份補充合同,設置了種種“陷阱”,規避開發商本該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這嚴重侵犯了購房者的權利。
霸王合同為何屢禁不止?一房企內部人士坦言:“歸根結底,還是部分開發商對精裝修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感到擔憂。出現這些霸王條款,是怕以后業主維權,所以試圖通過補充合同將所有責任規避。其實這是開發商沒有底氣的表現,越是對質量沒信心,這種霸王條款就越多。”
另一方面,開發商之所以敢這么做,也是因為樓市行情較為火爆,他們不擔心房子賣不出去。
在實際的操作中,購房者如果不愿意簽補充合同,開發商就不把房子賣給他們,因此不少購房者明明看出了補充合同中的問題,也只能忍氣吞聲簽下這樣的“不平等條約”。
監管部門已處理不少霸王合同
業主可去市場監管所投訴
對于這樣的霸王條款,翁博甫表示:“補充協議里房企預先擬定的條款,如果有免除房企自身責任,加重購房者責任的,房企有明確說明的義務。如果有免除房企主要義務,排除購房者主要權利的,這一類的都應屬無效條款。如果對條款存在爭議,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應當作出不利于房企的解釋。”
也就是說,開發商提出的霸王條款在法律上其實是無效的。翁博甫表示:“補充協議都是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并且房企處于強勢主導地位,因此購房者往往也沒有太好的解決辦法,只能先簽了合同等到事后維權。”
一位業內人稱:“這種補充協議基本是開發商與購房者私下簽的,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備案,出現問題,購房者理應可以維權。”
錢報記者從余杭區市場監管局了解到,今年此類投訴不少,余杭區市場監管局也已經處理了不少霸王合同。
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如果購房者發現購房補充協議存在問題,可以選擇不簽字,“先去相關部門投訴,然后再買房也來得及。”
該負責人表示,購房者可以帶著補充協議去該樓盤所在街道的市場監管所,就具體問題進行投訴。如果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中確實存在霸王條款,監管部門將責令開發商刪除或者修改原有的條款,重新擬定新的合同。
所以,購房者為買房被逼簽署此類霸王合同后,切莫忍氣吞聲,要堅決地維權,去市場監管部門投訴。
(原標題:購房合同如此“嚴以律人寬以待己” 記者:樓肖桑、李毅恒、孫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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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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