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承諾發放購房款 兩房產中介被抵押權人告上法庭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9/9/4 10:15:38
(原標題:兩房產中介 被抵押權人告上法庭 記者:李雪紅 通訊員:陶蕾)
民間借貸的雙方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房產經紀的相對方是出賣人、買受人和中介方,當借款人未還款時,出借人卻將中介方告上法庭,這是為哪般?
近日,余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出借人起訴為借款人提供中介服務的房產經紀公司及其加盟商,要求其就借款人未履行部分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行業的回暖,房產中介公司如雨后春筍般涌現,而一些不具備相應經紀資質的企業通過加盟的方式大量涌入房產經紀行業。2016年初,位于余杭區的嘉上公司與位于杭州市區的天和公司簽訂加盟協議,約定嘉上公司加盟天和公司房地產經紀業務,加盟期為2年,期間嘉上公司可使用天和公司的信息資源、協議書示范文本、商標標識等,并由天和公司負責辦理代收代付房款、稅費等。
2017年初,李星與王一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王一向李星借款100萬元,王一以其名下A房產提供抵押擔保。后王一因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與李星協商以出賣抵押房屋所得價款清償債務。雙方選擇嘉上公司作為房產中介,并簽訂三方協議約定:王一承諾房款優先歸還李星債務;嘉上公司承諾在李星、王一均到場的前提下才允許王一拿首付與尾款,否則嘉上公司承擔一切責任。
次日,王一與買受人及天和公司簽訂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房款總價120萬元,首付60萬元,余款以貸款形式支付。但在李星配合完成抵押權注銷手續,且買受人將尾款支付完畢后,王一未將剩余借款40萬元歸還李星。
李星通過訴訟向王一主張權利,經庭審并判決支持李星訴訟請求后,王一未履行判決確認的還款義務。后李星起訴嘉上公司、天和公司,要求兩公司連帶承擔40萬元的還款義務。
“公司不清楚原告與嘉上公司之間的約定,房屋剩余尾款支付時確實沒有通知原告到場,但債務人是王一,法院已經判王一承擔責任,公司不需承擔還款責任。”庭審中,天和公司如是答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嘉上公司承諾“自愿承擔一切責任”,且其促成房屋居間交易以李星解除對A房屋抵押為前提,故嘉上公司上述承諾應視為其對李星與王一之間債務構成擔保性質的債的加入,房屋尾款支付時未通知李星到場致使李星未實現對王一剩余債權,故嘉上公司對王一未履行尾款部分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而天和公司作為被加盟一方,提供合同簽約地點、收款賬戶、簽約文本等,使得李星有理由相信嘉上公司的居間行為與天和公司的簽約行為發生混同,天和公司理應對嘉上公司為實現居間行為所作出的承諾承擔責任。
該案判決后,嘉上公司、天和公司提起上訴,后經二審判決駁回,現該案已生效。(文中公司、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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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余杭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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