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修訂廣告管理條例 房地產廣告不得標注“可利用空間”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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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8/3 14:14:24
導讀:7月3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房地產廣告增加規定,涉及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房地產廣告不得標注“可利用空間”等易誤導消費者實施違法建設的提示性符號或者用語。
7月3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并將于9月1日起施行。
當下,一些房地產廣告使用非標準地名作宣傳推介,導致住宅小區(樓)、建筑物出現“一地多名”現象。還有一些房地產廣告會通過標注可利用空間等方式誘導消費者實施違章搭建。針對這些現象,新《條例》明確,房地產廣告應當使用地名管理部門批準的標準地名,并顯著標明。并增加規定,涉及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房地產廣告不得標注“可利用空間”等易誤導消費者實施違法建設的提示性符號或者用語。
房地產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銷售(預售)廣告應當標明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號,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預售)的,應當標明該機構名稱,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標明上述事項;
(二)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醫療、體育等公共設施和市政條件處于規劃中的,應當顯著注明并標明出處,處于建設中的,應當顯著注明;
(三)使用地名管理部門批準的住宅小區(樓)、建筑物的標準地名,并顯著標明;
(四)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銷售的單套價格或者本次銷售房源的平均價格、價格區間,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五)涉及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應當真實、準確,不得標注“可利用空間”等易誤導消費者實施違法建設的提示性符號或者用語;
(六)不得含有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入學等事項的承諾;
(七)不得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關鍵詞:浙江廣告管理條例,房地產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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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浙江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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