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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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9/11 9:23:3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的決策部署,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構建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長效機制,根據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的通知》(財綜〔2019〕2號)、《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9〕3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我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資金。
第三條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法人使用專項資金給予支持,適用本辦法。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項目庫包括項目類別、項目規模、實施主體、主管部門、設立年限、實施期限、績效目標、主要用途等內容。
第四條 市住保房管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組織全市項目申報和評審,負責管理完善類項目的資金使用。組織開展項目的信息公開、跟蹤檢查、監督考核及績效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收到中央資金后,根據市住保房管局提出的預算申請,按規定程序納入預算安排,并會同市住保房管局下達(撥付)資金,指導部門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各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局按職責分工,根據市住保房管局確定的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及初審,負責項目管理、資金使用、監管檢查、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申報對象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為:
(一)支持租賃住房籌集建設。對通過盤活存量閑置住房、商辦和廠房改造、“城中村”“城邊村”改造、國有土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新建等方式增加市場租賃住房房源的項目給予獎勵補助(以下簡稱“獎補”)。
(二)支持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扶持一批主營業務突出、競爭力強、示范性好、專注于細分市場的住房租賃企業,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獎補。
(三)支持租賃信息平臺建設。支持我市實施的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及相關的管理服務信息化體系建設。
(四)支持住房租賃相關研究。對我市開展的市場化租賃住房基礎性研究及應用性研究給予支持,構建有利于我市市場化租賃住房發展的政策環境。
以上(一)(二)項目統稱為項目補助類,(三)(四)項目統稱為管理完善類。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申報對象為:
(一)項目補助類
1. 申報對象:在杭州市合法注冊和稅務登記的法人。
2. 申報法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符合本辦法及相關行業監管辦法、申報指南(通知)、操作規程的要求和條件;
(2)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運營正常;
(3)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管理規范;
(4)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財務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5)按規定及時報送相關資料。
(二)管理完善類
管理完善類項目由市住保房管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項目補助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獎補:
(一)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法人;
(二)房源未錄入杭州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或不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的法人;
(三)未設置持續運營條件的(新建企業自持商品房屋、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村集體10%留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等項目持續運營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控制租金漲幅等);
(四)合同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的短期租賃住房或主要滿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賃住房;
(五)違法違規建設或不符合建筑質量安全、消防安全、室內空氣質量等規定的租賃住房;
(六)單套(間)建筑面積140平方米以上或簽約租金高于同時期同小區租金參考價2倍的租賃住房;
(七)年平均租金漲幅超過我市當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的法人;
(八)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九)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城市更新等與住房租賃市場沒有明顯關聯的領域。
第三章 支持標準和分配方式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持標準為:
(一)支持租賃住房籌集
根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工作方案》,對籌集建設房源類項目原則上按以下標準給予獎補:
1. 居間式租賃住房項目:按建筑面積4元/平方米給予一次性獎補,且不與租賃住房運營管理類項目同時享受,同年度不與其他籌集建設房源類同時享受。
2. 企業自持商品房屋項目:按建筑面積100元/平方米且不超過項目實際裝修配置成本給予一次性獎補。
3. 托管式租賃住房項目:按建筑面積200元/平方米且不超過項目實際裝修配置成本給予一次性獎補。
4. 集中式商改租、工改租或“城中村”“城邊村”改造籌集租賃住房項目:按建筑面積400元/平方米且不超過項目實際改建裝配成本給予一次性獎補。
5. 集體建設用地、村集體10%留用地建設租賃住房項目:按建筑面積800元/平方米且不超過項目實際建安裝配成本給予分階段獎補。在項目開工階段給予獎補上述標準的40%,項目竣工交付后給予獎補剩余部分。
6. 藍領公寓項目:按建筑面積1000元/平方米且不超過項目實際建安裝配成本給予分階段獎補。在項目開工階段給予獎補上述標準的40%,項目竣工交付后給予獎補剩余部分。
(二)支持租賃住房運營管理
對租賃住房運營管理類項目原則上按以下標準給予獎補:
1. 示范性企業運營管理項目:按租賃住房25元/平方米·年給予獎補。示范性企業運營管理項目標準詳見具體申報通知。
2. 智能門禁系統應用推廣項目:按租賃住房安裝使用的智能門禁設備300元/件給予獎補,獎補額度不超過設備實際采購成本。
(三)支持租賃信息平臺建設
通過政府采購方式,按實際中標、成交價及相關合同支付。
(四)支持住房租賃相關研究
通過政府采購方式,按實際中標、成交價及相關合同支付。
第九條 專項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資金,并實行獎補資金總量控制。為防止出現資金缺口,對項目補助類實施獎補標準浮動調整機制。若按照第八條獎補標準測算,當年通過評審的項目補助類資金總量大于中央下達的專項資金總量(扣除管理完善類資金)時,實際獎補標準=第八條獎補標準×調整系數,調整系數=(中央下達的專項資金總量-管理完善類資金)÷按第八條獎補標準測算的項目補助類資金總量。
第四章 申請審核、競爭評審和資金撥付
第十條 專項資金申請審核程序為:
(一)項目補助類
市住保房管局每年下發申報通知,牽頭組織各區、縣(市)做好申報、審核、評審、公示等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1. 法人申報。申報法人應根據申報通知要求,編寫資金獎補申請報告,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由在杭總部統一向總部注冊地所在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申報法人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2. 受理審核。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將符合獎補條件的項目清單上報至市住保房管局。
3. 競爭評審。市住保房管局牽頭組織對各區、縣(市)上報的項目進行競爭評審,評審結果作為財政資金撥付和試點工作績效評價依據。根據評審標準(另行下發),得分低于合格分的,不納入獎補范圍。競爭評審主要采用書面方式,必要時對具體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4. 結果公示。評審后,市住保房管局將評審小組提交的綜合評分結果予以公開公示,并接收社會監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5. 異議處理。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提交書面材料,說明異議理由,并提供證明材料。市住保房管局自收到書面異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項目重新進行審核。
6. 下達文件。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上報市住房租賃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復后納入項目庫管理,并由市住保房管局下達相關文件。
(二)管理完善類
按照相關規定,市住保房管局與項目的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明確驗收要求、完成時限等,按合同內容組織項目驗收,核準項目變更、結項或撤項申請,對項目驗收異常情況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對于項目補助類,專項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市級預下達至各區、縣(市),由區、縣(市)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實施單位,后續統一清算。
對于管理完善類,由市住保房管局按照合同簽訂條款撥付資金。
第五章 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二條 各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制度,對重點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的跟蹤檢查,必要時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確保住房租賃試點政策落實到位。
承擔項目補助類的法人應在我市設立唯一、獨立的財政獎補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建立完整的檔案并自覺接受住建、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國家、省級、市里要求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績效評價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市住保房管局負責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對績效目標進行程序性審核,對重大項目可組織再評審,各區、縣(市)負責做好本區域內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建立健全績效自評和績效重點評價相結合的績效評價制度。
(一)加強績效考核評價工作。各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局要按照財政績效管理有關規定,于次年1月底前對本地區本單位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和績效評價,形成總結報告,包括資金到位情況、資金分配情況、資金使用效果、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二)強化績效考評結果應用。根據資金管理、項目管理、產出效益、服務對象滿意度等多維度評價指標體系,將專項資金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鉤,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三)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各區、縣(市)要主動把專項資金納入預算執行管理范圍,對專項資金或實施項目執行進度嚴重滯后或出現重大違規問題的,扣減直至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對于騙取、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進行查處,取消專項資金申請資格,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按規定追究法人和相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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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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