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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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1/25 18:38:29
一、基本原則
1、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建立完善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確保城鄉居民老有所養。
2、堅持政府主導與城鄉居民自愿參保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籌資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逐步形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制度體系。
3、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和杭州經濟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杭州市區),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分別統籌。
二、范圍對象
4、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全日制在校學生除外),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三、資金籌集
5、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六個檔次,參保人可根據個人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選擇繳費標準。市政府根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政府補貼:社會統籌基金由財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個人繳費補貼、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杭州市區政府補貼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6、杭州市區及蕭山區、余杭區參保人員個人繳費補貼標準: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50元,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增加10元。
持有《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或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杭州市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的參保人員,持證期間,其個人繳費按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由政府給予全額補貼。
四、個人賬戶
7、參保人參保繳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人身份證號碼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五、待遇享受
8、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杭州市區及蕭山區、余杭區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90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繳費年限養老金月標準根據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繳費年限分段計發。目前暫定為:繳費5年(含5年)以下的參保人,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按1元/年計發;繳費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參保人,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6年起按2元/年計發;繳費11年(含11年)以上的參保人,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11年起按3元/年計發。
9、按本辦法規定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時,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參保人死亡當月享受的基礎養老金的20個月金額。
10、對參保的復員退伍軍人(含制度實施時60周歲以上的人員),軍齡視同繳費,并加發優待養老金。具體按以下辦法計發養老金待遇:
(1)基礎養老金。按統一標準發給。
(2)個人賬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賬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享受養老金待遇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下同)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3)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4)優待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養老金待遇的同時,每人每月再加發40元優待養老金。今后,該標準根據全省統一規定調整。
11、養老金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退休(退職)以及《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規定的各類待遇的城鄉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本辦法施行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退休(退職)以及《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規定的各類待遇的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年補繳額不得低于補繳時當地當年的最低繳費標準,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15年以上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
12、養老金調整機制。市政府根據省政策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適時調整杭州市區基礎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養老金標準。
六、制度銜接
13、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本辦法施行后,對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且未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按本辦法規定參保后,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本辦法實施當年當地的平均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折算的繳費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下同)并繼續繳費,老農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在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時,經本人同意,可對老農保個人賬戶余額實行清算,終止老農保關系。
14、與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本辦法施行后,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不再辦理新增業務。已領取養老金的,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高于原待遇標準的,按新待遇標準發放;低于原待遇標準的,按原待遇標準發放。未領取養老金待遇的,可按原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也可以選擇按本辦法參保繳費。選擇按本辦法參保繳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15、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本辦法施行后,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期間因就業狀況發生變化而中斷繳費的,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可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轉入當年當地的平均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本辦法施行后,參加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后因就業又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可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折算繳費年限并繼續繳費。到達退休年齡時,如符合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養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可將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換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當年當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平均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16、與征地農轉非人員“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后因征地參加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基本養老保險,應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總額抵沖為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年限的個人繳費部分。總額抵沖有余的,余額直接記入個人賬戶,總額不足抵沖的,差額部分由本人補足。
17、與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的銜接。本辦法施行后,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不再辦理新增業務。已經享受待遇的人員,繼續按原待遇標準享受,今后待遇調整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調整標準同步調整,死亡時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要求退費的,允許清算。退費人員可直接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18、與其他各類老年生活補貼政策的銜接。杭州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研究制定各類生活補貼政策與本辦法的銜接。
19、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跨統籌地區轉移,可將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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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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