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商鋪卻遲遲不肯辦過戶手續 原來已經被抵押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4/3/4 16:10:37
上海的麥女士聽說無錫的服裝市場前景較好,她便動了開設服裝門店的心思。經過一番比較,麥女士最終選定了三家靠近市中心的商鋪。考慮到租賃經營房租高、風險大,麥女士決定咬咬牙買下商鋪的所有權。
通過中介公司,麥女士很快與房主陳大天取得了聯系。2012年5月至6月期間,麥女士陸續向陳大天支付了三家商鋪的定金12萬元,同年7月,雙方簽訂商鋪買賣合同三份,此后,麥女士一次性將購買商鋪的余款328萬元支付給了陳大天。然而,眼看合同約定的商鋪過戶時間已至,陳大天卻開始以各種理由推脫不愿辦理手續,這讓麥女士心中漸感不安。
2013年年初,在某次催辦手續時,房產中介工作人員提醒麥女士,房主久沒動靜,莫不是商鋪已經被轉賣或抵押了?
這個疑問讓麥女士心頭一急,在她不斷的追問下,陳大天不得不將房產抵押的事實和盤托出。原來,由于手頭欠資金周轉,陳大天在與麥女士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前后,分別將三間商鋪至銀行、信托公司進行了房產抵押。陳大天的所作所為違背了商業信用,麥女士徹底對他失去了信任。2013年7月,麥女士一紙訴狀將陳大天告上了南長法院,要求其立即退還購房款340萬元,另照合同約定,按房價20%支付違約金68萬元。
在法庭上,陳大天承認未將房產抵押情況及時告知麥女士,也同意與對方解除買賣合同,但他認為麥女士所要求的違約金過高。
麥女士則提出,根據合同約定,雙方應在其付清房屋全款的180日內辦理過戶手續,且陳大天應保證對商鋪具有所有權及合法處置權,如任何一方發生違約行為,應按照房款總價的20%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法院調查,在麥女士結清房款的180日內,陳大天非但未能按約辦理過戶手續,合同所涉的三間商鋪還同時存在抵押情形,截至法院立案前,甚至仍有商鋪處于抵押之中,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最終,法院判決陳大天向麥女士退還購房款34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68萬元。
案件承辦法官稱,在違約金較高的合同糾紛中,若被告對賠償數額提出調整,法院一般會根據違約情節來酌定賠償金額。但在本案中,被告陳大天在收取全部購房款后瞞著麥女士將商鋪抵押,存在明顯惡意,故對于原告68萬元違約金額全數支持。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商業行為要注重誠信,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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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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