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破產 商鋪業主為何不能優先賠償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7/6/1 11:04:10
“開發商資不抵債被迫破產清算,買了住宅的人能優先獲得賠償,但商鋪業主要拿回房款卻遙遙無期,這是個什么理兒?”近日,讀者吳先生(化名)來電投訴其遭遇,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個人權益。
開發商破產清算
商鋪的購房款卻要不回
吳先生有些氣憤。三年前,身處浙江省內某小城市的他,沖著自住需求買了套商品房。“當時開發商描繪得可好了,未來樓盤周邊有多么繁華,又是學校、又有商場的。”吳先生想著正好手頭還有一點多余的資金,索性在該樓盤再買套小面積的商鋪用來投資。
誰知,臨近交房,吳先生購買的樓盤卻停止了施工。一打聽才知道,原來開發商幾個月前就資金鏈斷裂,現在資不抵債很快會進入破產清算。
“如果開發商破產清算,那買房子的錢還能拿回來嗎?吳先生焦慮地問道,他不在乎這幾年付出去的房貸利息,只要購房本金能拿回來就好。但吳先生被告知,就算開發商破產清算,樓盤拍賣后所得的款項,債權人的分配順序也要分先后。按照目前的情況,吳先生最多只能拿回住宅的購房款,商鋪的購房款要回來的可能性很小。
“從法院那里了解到,開發商一共欠了10多億元的債務,但現在公司賬面資金加上樓盤拍賣后的錢,也就只有5億元多點。”吳先生說。
浙江錦豐律師事務所滕玲玲律師告訴記者,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樓盤拍賣所得的款項按相應順序分配:消費者(也就是“購房者”)>建設工程施工款>抵押擔?>普通債權。“購房者也是有差異的。法律優先保護購買住宅的購房者,優先償還購房款本金。”滕玲玲律師說,商鋪購房款只能算是普通債權,按相應比例進行清算。
不只是商鋪的購房款被當作普通債權,購房期間房價增值部分、違約金以及利息同樣都認定為普通債權,在賠償順序中排在最末位,還要按相應比例才有賠償。
以投資為目的購買商鋪
不列入優先債權人范圍
“吳先生的情況與之前臺州一則案例很相似,但最終購房者的訴求被法院給駁回了。”滕玲玲說。
臺州的那則案子,購房者也是買了樓盤住宅房源后,同時購買了一套商鋪。開發商破產后,購房者起訴法院要求賠償延期交房的違約金、房子本金及房價增值部分。庭審時,購房者承認購買商鋪是為了投資,根據浙江省高院的有關規定,基于投資目的購買的商品房及商鋪,不屬于消費者(購房者)范圍,不具備優先權。
因此,一審判決駁回了購房者的訴訟請求;購房者不服繼續上訴,但二審結果同樣如此。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開發商進入破產清算,與購房者切身相關的是優先債權的范圍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簡稱《批復》)第二條規定,購房者購買商品住宅且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后,購房者屬于優先債權人范圍,要高于施工單位,目的是為了保護相對弱勢購房者的生存利益,但商鋪的購房者是奔著投資去的,并不屬于《批復》中所指的購房者,也就不列入優先債權人范圍。
簡單地說:帶有投資性質的購房者,在債權分配時往往會被劃到最末端。(原標題:開發商破產 商鋪業主為何不能優先賠償 記者:江嘉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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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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