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解釋權歸××”等霸王條款將被受處罰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0/11/15 14:04:25
“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贈品不得三包”……從11月13日起,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正式實施,這些被商家當作“免死金牌”的各種霸王條款被明確認定為違規行為。
杭州市消保委秘書長楊逯逸說,消費者對“霸王條款”的投訴是以往消費糾紛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商家一句“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就想逃掉應負的責任,這種行為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知情權,導致消費者處于弱勢。以往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沒有一個明確的條款可以依據,大多只能協調。
浙江金澤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小華說,《辦法》的出臺,結束了對于包含霸王條款的合同處罰無統一標準和法律依據的真空期。根據《辦法》,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和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據《辦法》規定,工商部門可對發布霸王條款的商家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從杭州市消保委提供數據看,當前帶有“霸王”色彩的格式條款合同主要集中在預付式消費中,包括美容美發、餐飲、洗車、洗衣、娛樂等服務性行業,也有大型賣場的促銷活動以及商品房銷售、汽車、家裝等大宗商品消費行業。
除“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這一條外,常見的霸王條款還有:“名煙、名酒、藥品、珠寶、貼身用品是特殊商品,離柜后恕不退換”、“用戶如果不使用以上業務,必須在某月某日前到通信公司或撥打電話取消相關業務,否則視用戶默認同意使用,如果發生欠費,將在預存話費中抵扣”、“特價促銷商品,售出概不退換”、“獎品、贈品一律不實行三包”、“退、換商品包裝或外觀必須完好,否則要收取相關費用”、“本公司有權隨時修改本卡使用須知或終止本卡效力”、“旅游行程僅供參考,變更恕不通知”、“欠交物業管理費6個月以上的住戶,物業公司有權停水停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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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都市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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