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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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2/27 18:40:29
第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自作出修改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
(四)依照《公司法》做出的決議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產裁定或者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撤銷公司登記的決定;
(五)經確認的清算報告;
(六)刊登注銷公告的報紙報樣;
(七)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在縣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日常監管工作。工商部門要依據工商職能,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查,督促企業合規經營。
第二十條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應將小額貸款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巡查,重點檢查小額貸款公司登記事項情況、合規經營情況,巡查檢查情況應當予以記錄并存檔。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在辦理年度檢驗時,除一般性的年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由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公司經營活動及執行合規經營情況的書面說明。
第二十二條登記機關及日常監管部門可以依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采取相應的信用監管措施,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工商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三條被省金融辦取消試點資格,或被政府責令關閉的小額貸款公司,由登記機關責令企業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或變更登記。拒不辦理的,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工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的,有權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企業登記注冊事項管理規定的,由登記機關委托公司所在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小額貸款公司違反其它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從事違法活動的,由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日常監管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違反合規經營相關規定的,工商部門可以依據工商職能和《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中賦予的相關職權,督促其規范經營。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的相關情況應予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并作為實施信用監管措施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工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抄告當地銀監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工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涉嫌發放高利貸等行為,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抄告當地人行分支機構處理。
第二十九條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或對小額貸款公司擅自設立的分公司,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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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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