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網和網絡賣家被訴侵犯商標使用權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1/1/20 17:30:29
享有“E·LAND”商標獨占使用權的衣戀公司發現劉某未經公司授權在淘寶網上銷售仿冒“E·LAND”商標的服裝,遂將劉某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日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結該案,一審判決被告劉某賠償衣戀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6200元,并停止侵犯衣戀公司對“E·LAND”商標的獨占使用許可權。原告要求淘寶網承擔民事責任的主張,因缺乏法律依據,未獲支持。
韓國E·蘭德有限公司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了“E·LAND”商標。2009年1月1日,該公司授權衣戀公司在中國大陸獨占使用包括“E·LAND”品牌系列商標并進行商標維護活動,授權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09年9月21日,衣戀公司向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申請對用戶名為“meimeishisan”的用戶自“www.taobao.com”上,名為“美麗俠女”的店鋪購買女式襯衫全過程的相關網頁信息內容進行證據保全。經確認,該襯衫并非衣戀公司產品。
訴訟前,衣戀公司致函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要求提供淘寶賣家“美麗俠女”的身份信息并暫時不要刪除其侵權鏈接。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回函,并提供了劉某在淘寶網上注冊的身份信息。衣戀公司認為,劉某在淘寶網上發布了多則帶有與涉案商標相同標識的服裝商品信息,其行為侵犯衣戀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經營的淘寶網存在大量侵犯涉案注冊商標的信息,衣戀公司就此多次向其投訴,但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一直消極對待。因此,在劉某未能提供相關商標授權文件的情況下,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允許劉某銷售印有涉案商標的服裝,其行為屬于為劉某的侵權行為提供便利,故劉某與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均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未經授權使用“E·LAND”標識,足以使相關公眾對涉案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根據劉某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其經營規模、“E·LAND”商標的知名程度等因素,酌情判決劉某賠償衣戀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6200元,并停止侵犯衣戀公司對“E·LAND”商標的獨占使用許可權。
法院同時認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是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淘寶網僅作為用戶物色交易對象、就貨物和服務的交易進行協商,以及獲取各類與貿易相關的服務的平臺,其本身并不作為買家或賣家的身份參與買賣行為,不能將淘寶賣家的銷售行為視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的行為。另外,對需要在淘寶網上出售物品的會員,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均要求其獲得實名認證后才可發布交易信息。《淘寶服務協議》、《商品發布管理規則》中明確要求淘寶賣家不得買賣國家禁止銷售或者限制銷售的物品,不得買賣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物品及發布相應的信息。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收到衣戀公司函后,根據該公司要求,暫時保留了涉嫌侵權的信息,并提供了劉某的身份信息。至訴訟后,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隨即刪除了相應的信息。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已盡合理義務,衣戀公司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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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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