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員在杭就業行政許可自由裁量細則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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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0/13 13:59:53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外國人在杭就業許可、臺港澳人員在杭就業許可章節
外國人在杭就業許可
第一條 外國人在杭就業許可應當按照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頒發〈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6〕29號)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用人單位擬聘雇或接受被派遣符合下列條件的外國人,應當申辦《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下稱許可證書)。免辦許可證書的外國或臺、港、澳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三)無犯罪記錄;
(四)有確定的用人單位;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六)擬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第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辦許可證書: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事窗口受理申請材料;
(二)審查部門審核申請材料;
(三)審批部門根據申請材料作出是否簽發許可證書決定。
第四條 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申請材料
1、依據企業性質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內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章程;
外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企業批準證書、章程;
中外合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企業批準證書、中外合資合同、章程;
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2、擬聘用外國人的申請報告(需說明聘用原因并加蓋公章);
3、申請聘用外國人的意向書(注明聘用期限、崗位、職務、工資等)并加蓋公章。董事會成員或擔任總經理職務的,需再提交董事會成員名單或董事會決議并加蓋公章。企業法人代表無須提供意向書;
4、擬聘用外國人的履歷證明(含教育經歷及完整工作經歷,外文件附上翻譯件,須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5、外國人任職的相關資格證明(學歷證書、從事專業技術崗位的提供技術技能證書,外文件附上翻譯件加蓋公章,復印件須由單位加蓋公章)。
6、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擬聘用外國人的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7、《外國人在浙就業行政許可申請表》1份;
8、擬聘用的外國人的有效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9、2寸證件照片1張;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申請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按照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程序操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取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發的許可證書后,獲準在杭就業的外國人應憑許可證書、 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及本國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中國駐外使、領館、簽證 處領取職業簽證入境,用人單位在外國申請人(含免辦許可證書的)憑職業簽證入境后十五日內,持許可證書及其他材料按照下列程序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證》(下稱外國人就業證):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辦事窗口受理申請材料;
(二)審查部門審核申請材料;
(三)審批部門根據申請材料作出簽發是否外國人就業證決定。
第六條 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外國人就業證》)
申請材料
1、已獲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的,提供以下材料:
(1) 依據企業性質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2)勞動合同(可參照國內勞動合同文本,須注明聘用期限、崗位、職務、工資等要素,其基本內容須與申請許可時提交的意向書一致)。董事會成員或擔任總經理職務的,需再提交董事會成員名單或董事會決議并加蓋公章。企業法人代表無須提供勞動合同;
(3)本人的有效護照及有效的工作簽證原件及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4)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擬聘用外國人的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5)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臨時戶口申報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并加蓋公章;賓館出具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加蓋賓館公章
(6)《外國人在浙就業登記表》1份;
(7)《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
(8)2寸證件照片2張。
申請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按照《外國人就業證》核發程序操作
2、外國人在本市變更用人單位的,需提供以下材料重新辦理《外國人就業證》:
(1)原《外國人就業證》注銷單原件及復印件;
(2)依據企業性質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內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章程;
外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企業批準證書、章程;
中外合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企業批準證書、中外合資合同、章程;
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駐杭辦事處/代表處: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3)擬聘用外國人的申請報告(需說明聘用原因并加蓋公章);
(4)勞動合同(可參照國內勞動合同文本,須注明聘用期限、崗位、職務、工資等要素);董事會成員或擔任總經理職務的,需再提交董事會成員名單或董事會決議并加蓋公章。企業法人代表無須提供勞動合同;
(5)擬聘用外國人的履歷證明(含教育經歷及完整工作經歷,外文件附上翻譯件,須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6)外國人任職的相關資格證明(學歷證書、從事專業技術崗位的提供技術技能證書,外文件附上翻譯件,復印件須由單位加蓋公章)
(7)本人的有效護照及有效的居留許可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8)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擬聘用外國人的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9)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臨時戶口申報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并加蓋公章;賓館出具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加蓋賓館公章
(10)《外國人在浙就業登記表》1份;
(11)2寸證件照片2張。
申請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按照《外國人就業證》核發程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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