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財政扶持政策的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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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7/4 15:49:48
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財政扶持政策的補充通知
浙財預〔2013〕21號
各市、縣(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寧波不發):
為更好地推進我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落實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財政扶持政策,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現將我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財政扶持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申報
(一)試點企業應在每季度終了次月納稅申報期終止后3日內,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稅負變化申報表》(見浙財預〔2012〕29號文件附件)。國稅部門應在試點企業辦理納稅申報、實際繳納稅款的同時,通知試點企業報送該表。
(二)試點期間因新老稅制調整稅負確有增加的試點企業,可在納稅申報期終止后10日內向企業注冊地財政部門提出財政扶持資金申請,并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財政補助申請表》(見附件)、當期入庫的增值稅繳稅憑證復印件及當地財政、國稅、地稅部門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二、稅務部門審核
(一)國稅部門受理試點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財政補助申請表》后,對其按試點政策規定計算繳納的增值稅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并于當月底前將資料移送至地稅部門,移送的資料包括(下同):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稅負變化申報表》;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財政補助申請表》;
3.當期入庫的增值稅繳稅憑證復印件;
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及4張附表。
(二)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國稅部門移交的資料后,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財政補助申請表》中按原營業稅規定計算應繳納的營業稅按規定進行計算填寫,出具審核意見,并于10個工作日內移送資料到財政部門。
三、財政部門撥付補助資金
財政部門收到地稅部門移交的資料后,在10個工作日之內,對資料進行審核,并按規定將批準后的補助資金撥付給企業。對未按規定核算增值稅進銷項造成稅負虛增、因增值稅查補入庫造成稅負增加等情況不屬財政扶持范圍。
四、其他事項
1.2012年12月份所屬稅款并入2013年一季度計算。
2.對因新老稅制轉換,除增值稅外,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費也有增加的,本著“確保試點行業和企業稅負基本不增加”的原則,也應給予企業適當補助。
3.年度終了,申請財政補助的試點企業應向當地財政部門提交《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財政補助申請表》(年度匯總)、年度入庫的增值稅繳稅憑證復印件及當地財政、國稅、地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由財政部門牽頭,國稅、地稅部門參與,組織人員對申請財政補助的試點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果實行清算,企業還應享受的補助由財政按規定及時補助給企業,企業多享受的補助應及時繳回財政。試點企業存在瞞報、虛報相關資料騙取財政扶持資金等情況的,財政部門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查處。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改革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廣播影視服務參照《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過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財預〔2012〕29號)及本《通知》執行。
5.年度終了,市、縣(市)財政部門將企業申報情況、經清算后實際補助企業的資金總額、分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全年稅負變化申報表復印件、分企業財政補助資金撥付憑證復印件,在年終結算資料報送要求時間內報省財政廳。經審核認定后,省財政廳按體制規定計算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并通過省與市縣財政年終結算補助給各市、縣(市)。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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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杭州市工業經濟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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