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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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7/11 16:56:27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3〕129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7月1日
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強市戰略完善區域創新體系發展創新型經濟的若干意見》(市委〔2012〕18號)等文件精神和我市創新體系建設的要求,引導和推進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的健康發展,營造科技創新型企業成長的良好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一、孵化器的認定和功能
(一)孵化器是指以企業孵化場地和配套設施為依托、為科技創業人員和科技型初創企業提供必要的資源和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
(二)孵化器應具備的功能:
1.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促進企業孵化培育和科技成果轉化。
2.為科技創業人員和在孵企業提供創業場地、研發活動所需的公共科技創新服務平臺以及其他共享設施。
3.搭建服務平臺,為科技創業人員和在孵企業提供創業培訓、咨詢和輔導等的預孵化和孵化服務,開展法律、管理、勞動人事等方面的咨詢和代理服務,開展孵化器創業導師行動以及其他有利于企業發展的孵化服務活動。
4.創造良好的投融資服務環境,積極設立用于對在孵企業投資的創投資金,引導社會力量幫助解決企業投融資問題。
5.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氛圍,積極推進扶持在孵企業發展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
二、孵化器和在孵企業的認定條件
(一)孵化器的認定遵循自愿申請原則。申請認定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1.發展方向正確,服務功能健全,運營主體明確。
2.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獨立核算,實際運營時間1年以上。
3.管理團隊健全,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占65%以上,接受過孵化器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在20%以上。
4.具有較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業的管理制度和服務功能,有明確的企業入孵條件、畢業標準和退出機制,可為科技創業人員和在孵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咨詢、培訓、市場、投融資、技術開發與合作交流等服務。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科技創業人員創業預孵化和在孵企業的場地面積占2/3以上,并具有與孵化服務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設施。
6.在孵化場地內注冊辦公并經當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在孵企業20家以上且戶均面積原則上不超過300平方米;從事生物醫藥、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可適當放寬。
7.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有20%以上已申請專利。
8.以轉化農業科技成果為主,以農業科技園區、現代農業示范區或特色農業產業基地為載體的農業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不小于500畝;以農業科研院所或農業龍頭企業為載體的,孵化場地建筑面積不小于2000平方米;在孵農業科技企業和農業專業大戶20家以上,其中農業科技企業不少于10家。
(二)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工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并經當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企業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主創新能力較強,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符合我市十大產業發展要求。
2.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3.企業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扣除無形資產出資后,現金部分一般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屬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企業,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4.企業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36個月,屬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5.在孵企業如年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或已被認定為國家重點扶持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省軟件企業或被兼并、收購、上市的,應確定為孵化畢業企業。孵化畢業企業和培育期滿未能畢業的企業不再享受在孵企業相關扶持政策,不再納入在孵企業統計。
三、孵化器的管理
(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孵化器建設進行規劃管理和業務指導,是孵化器認定和管理的主管機構。各區、縣(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孵化器進行管理指導。
(二)孵化器建設堅持“政府創新、民營助推、人才支撐、資本加速”原則,加強分類扶持,強化清理整頓,引導各類非政府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和自然人利用社會資金和房產資源等,參與孵化器建設和運營。各區、縣(市)政府應高度重視孵化器建設,加大投入,以集聚創業人才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目標,因地制宜建設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孵化器。國家級、省級開發區要繼續大力推進孵化器建設。
(三)開展市級孵化器年度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孵化器進行清理整頓和分類扶持。
1.考核內容包括科技創業企業預孵化情況,在孵企業、畢業企業和退出企業情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孵化績效情況等。
2.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檔。其中優秀、良好的比例分別不超過參加考核孵化器總數的20%和30%。
3.對當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級孵化器予以通報并要求限期整改,對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取消市級孵化器資格, 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4.對直接用于科技創業人員創業預孵化和在孵企業的面積不足總面積2/3的,或在孵企業不足20家的孵化器,直接取消市級孵化器資格,并在全市予以通報,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四、扶持措施
(一)被認定為國家級孵化器(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在一定期限內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杭州市和區、縣(市)兩級財稅部門要主動幫助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落實優惠政策。
(二)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5〕38號)精神,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孵化器新建、擴建項目,優先安排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以財政資金為主投資的孵化器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涉及城建等有關規費,報經市政府批準后予以減免。
(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用于市級孵化器項目建設的土地,選址階段可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孵化器項目的具體情況,研究進一步高效集約利用土地的選址意見或規劃條件,經論證確需適當提高容積率等規劃指標的,可按相關程序進行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
(四)鼓勵利用工業閑置廠房興辦孵化器,對利用建成3年以上的閑置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等存量房地產資源興辦孵化器,不涉及重新開發建設且無需轉讓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經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并報市政府批準,屬于符合國家規定、城市功能布局優化及有利于經濟轉型升級的,在征收土地年租金時,給予政策傾斜。
(五)在孵企業可按“杭州市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使用“平臺優惠券”享受孵化器內外的公共服務平臺提供的服務。
(六)根據分類扶持原則,以及考核結果和孵化實績,對市級以上孵化器給予經費資助。
1.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孵化器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經費資助。
2.對經認定的市級孵化器為科技創業人員和在孵企業投資購置用于公益性的專業性儀器設備(含軟件)及提供專業服務的公共服務平臺,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根據設備和公共平臺的服務績效給予實際投入20%的資助,單個孵化器年資助不超過300萬元。
3.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的市級孵化器,根據孵化器內經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在孵企業在孵化期間和畢業后3年內(畢業后遷出孵化器所在區的企業除外)對市、區(縣、市)兩級的財政貢獻,以及年度考核結果等級,按一定比例(考核結果等級優秀、良好、合格分別為30%、25%、20%),由市和所在區、縣(市)兩級財政部門按財政體制的分成比例對孵化器給予資助。市本級財政對單個孵化器每年資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專項用于該孵化器的建設與發展。
4.企業在孵期間或畢業后1年內被認定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每認定一家,給予企業所在的孵化器15萬元補貼;企業在孵期間或畢業后1年內被認定為杭州市高新技術企業,每認定一家,給予企業所在的孵化器5萬元的經費補貼(以最高標準補貼一次)。
五、附則
(一)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由市科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二)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工作按此辦法組織實施。
(三)各區、縣(市)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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