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也要考慮“可持續發展” 工作年限長 福利不一樣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4/6/19 14:42:39
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對于很多職場人士來說,跳槽是一件再平常不過的事情了。工作不順利,對領導不滿意,想換高薪工作,嫌工作太累想休息一段時間……有的職場人士在一家公司干1年到2年就會跳槽。
那么,頻繁換工作到底會對今后有什么影響?在一家公司長期工作究竟有什么福利?
一所學校畢業的同學
5年后工作待遇天差地別
沈敏和丁思佳同是湖州德清的同學,6年前,從湖州師范學院護理專業畢業,沈敏在杭州的一家醫院工作,丁思佳在湖州當地一家醫院工作。入職后第一年,兩人的工作很類似,需要每天早起跟著帶班醫生巡防,晚上還經常要通宵值班。
不到半年,丁思佳因為一次重感冒,發燒一個星期。感冒好了之后,家人嫌丁思佳的工作太辛苦,勸其找一份正常工作時間制的工作,丁思佳也很猶豫,和朋友沈敏商量過后,沈敏的意見是讓她再堅持一年。丁思佳聽了朋友的話,堅持了兩個月。但最終還是覺得工作累工資又低而辭職了。而沈敏還是咬咬牙關堅持了下來。
離開醫院后,丁思佳來杭州找工作,在濱江區找到了一家外企的醫藥公司,做醫藥銷售。雖說也要出去跑,但是由于工資高,丁思佳覺得動力十足。
而這時,沈敏剛剛熬過一年的試用期,成為了一名真正的護士。
干了一年后,丁思佳又覺得自己在公司已經學不到什么東西了,而老總也沒有要給加工資、升職的意思,她打算跳槽,找另外一家公司做銷售代表。辭了工作后,她沒有馬上找下家,而是趁著這段時間結婚、度假了。
與此同時,沈敏依舊每天忙碌,還要排晚班,一邊值班一邊還要準備部門的考試。而丁思佳休息半年之后再找工作時,卻發現怎么都碰不到好的機會了。不是覺得工資太低不想去,就是面試了之后杳無音訊。無奈之下,她去了一家藥店做醫藥咨詢師。工作清閑,每天都是“掰手指等下班”。而這時,沈敏正攻讀在職研究生,準備爭取升職到小部門當護士長。
同一所學校畢業,如今,兩人的差距已經不只在工資上,更在由工作年限所造成的待遇差別上。到現在已經在醫院工作了五年的沈敏不僅擁有寬裕的年休假,而且工作年限一長,沈敏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享受解雇保護,也就是說如果單位出現要裁員的情況,沈敏也不會殃及。而丁思佳就不同了,在好幾家單位斷斷續續的工齡使她現在連完整的年休假都享受不到。
年休假
連續工作1年以上即有年休假
工作年限的差別,最先影響到的就是年休假,而這也是大多數勞動者最關心的問題。沈敏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5年,那么其年休假計算無疑是按照5年工作年限來計算。而丁思佳在其休息半年時,其年休假工作年限計算就已經中斷了。
律師方華說,員工只要符合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帶薪年休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可以是“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勞動合同
10年以上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雖然沈敏是作為編外合同工進入單位的,但只要其在單位連續工作10年,就可以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屆時在無特殊情況下,單位不能再辭退沈敏。而丁思佳現在所在單位的工作年限還很短,如果公司要有人事變動,她并得不到保護。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律師方華解釋道,《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這里的“連續工作滿10年”是指在同一個用人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不包括辭職之后,過一段時間又回來上班的情況。
此外,勞動合同法也對工作年限長的老職工進行保護,《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該員工出現意外傷害,在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也不能以此為理由解雇該員工。公司發現經濟困難需要裁員時,這類員工也受法律保護,不能被辭退,除本人自動離職情況下,其勞動合同會延續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醫療期
10年以上工作年限至少有6個月
除了上述福利待遇,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傷害,其醫療期也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定的。也就是說,如果出現意外傷害,沈敏和丁思佳的醫療期也是有所差別的。而且隨著兩人工作年限的增長,差距會越拉越大。
對于醫療期限規定是,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經濟補償
滿1年可拿1個月補償金
丁思佳在5年期間換了多家公司,且在每家公司任職的時間都不長,導致她在單位就職的工作年限多次中斷。也就是說,她在現在所在單位的工作期限又要重新開始算起。即使被辭退,也拿不到補償金,而沈敏已經工作5年了,如果被辭退,還有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可以拿。
方華表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而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應當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即在勞動者入職之日開始計算。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但實際已經工作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
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但方律師提醒道,有一種特殊情況需注意。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并且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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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青年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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