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企業年報作假將進“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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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8/26 13:41:50
國務院23日公布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專家認為,這是推進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重大舉措,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內在要求,將成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里程碑。
注冊登記等信息自產生20個工作日內公示
根據條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息。
這些信息包括注冊登記、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對這些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企業應定期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
根據條例,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等。
企業公示信息將隨機搖號抽查
為了保證企業信息的真實、準確,條例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企業未如期公示年度報告或信息不實將入“黑名單”
針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公示信息隱瞞弄虛作假等情形,條例規定,此類企業將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根據條例,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采購將對“黑名單”企業限制或禁入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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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北青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