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進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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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2/2 17:19:17
互聯網金融是金融業與互聯網產業、現代信息技術產業相互融合的新興產物,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金融產品網絡銷售平臺、大數據金融以及互聯網金融門戶等新興業態。近年來,互聯網金融有效推進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模式創新,為小微企業和居民個人提供了體驗式、便利化服務,為我省金融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為促進我省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把我省打造成全國互聯網金融創新中心,現制定如下辦法:
一、明確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本,走新型專業化金融服務模式之路。互聯網金融應堅持以支持實體經濟為根本,以市場化發展為導向,以金融法律法規為邊界,以客戶的真實需求為動力,以保護消費者為核心,更好地向小微企業、“三農”和城鄉居民提供規范服務。推動互聯網金融與電子商務、現代物流、信息服務、跨境貿易等領域融合發展,促進相關行業轉型升級。
(二)堅持開放包容,走創新發展之路。進一步發揮我省金融創新能力突出、網絡經濟發達、社會資本充足的優勢,鼓勵互聯網金融將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互聯網精神融入到金融創新中,以更加開放包容的態度支持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產品創新、服務創新、技術創新和業務模式創新,促進融資、交易、理財更加高效、便捷,提升核心技術水平和綜合競爭力。
(三)堅持風險底線思維,走合規經營之路。互聯網金融企業應堅持底線思維,在業務發展上遵循相應規則,堅守業務邊界和風險底線,建立嚴格的風險管控制度,接受適度的監管,不斷提升合規經營意識和風險防控能力,走可持續、經得起風險考驗的發展之路,有效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
(四)堅持信息披露公開透明,走陽光化發展之路。互聯網金融企業應提升業務透明度,做好信息披露,強化風險揭示,嚴格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信息安全。金融消費者也應從保護自己的資金安全和自己隱私的角度出發,掌握互聯網使用的信息和金融投資的基本知識,培育信息安全和風險投資的意識。
二、明確應遵守的規則,推動持續健康發展
(五)互聯網金融應嚴守法律底線。互聯網金融企業必須在不觸碰法律紅線的空間內創新發展,嚴格遵守現有的法律法規和今后出臺的法律法規,牢牢守住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洗錢、非法經營等法律底線,嚴控政策風險、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等。
(六)第三方支付機構應遵守的主要規則:
1.第三方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準范圍之外的業務。支付機構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
2.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資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3.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應當與自有資金分戶管理,且必須全額繳存至符合要求的備付金銀行中。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戶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辦理現金支取。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10%。
4.第三方支付機構要切實落實客戶實名制規定,有效識別客戶身份信息,嚴格履行反洗錢義務,支付機構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利用其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按規定向人民銀行報告可疑交易或向公安機關報案。
(七)P2P網絡借貸平臺應遵守的主要規則:
1.P2P網絡借貸平臺應當明確為借貸雙方通過互聯網渠道提供小額借貸信息服務的定位,從事信息中介業務,不得從事貸款或受托投資業務,不得承擔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2.P2P網絡借貸平臺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不得接受、歸集和管理投資者資金,不得建立資金池,原則上應將資金交由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第三方存管。
3.P2P網絡借貸平臺不得自身為投資者提供擔保,不得出具借款本金或收益的承諾保證。
4.P2P網絡借貸平臺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充分披露融資項目、經營管理等信息,不得故意隱瞞、虛構與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相關的必要信息。P2P網絡借貸平臺應當向投資者做好風險提示,不得在宣傳中出現虛假、夸大、誤導性的表述,不得向客戶違規承諾或宣傳保本。
(八)股權眾籌融資平臺應遵守的主要規則:
1.股權眾籌不得向社會公開或采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應當符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2.股權眾籌融資平臺應當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對參與其業務的投資者設置準入條件。應當在明顯位置公示警示風險底線,充分揭示產品的風險,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3.股權眾籌融資平臺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證投資者可以按照投資合同約定的時間,獲取約定的融資項目信息,不得出現誤導性或虛假信息披露。
(九)金融產品網絡銷售平臺應遵守的主要規則:
1.金融產品網絡銷售平臺開展公募基金銷售業務,應當遵循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規定,做好銷售結算資金的歸集、劃轉及存管等業務環節,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投資人資金,保證結算資金安全。
2.金融產品網絡銷售平臺應當嚴格落實銷售適用性原則,通過合理有效途徑對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評價和風險提示,不得向投資人推介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不得以默認同意或類似方式完成與投資人之間的法律文件簽署和風險確認。開展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3.金融產品網絡銷售平臺應當規范業務宣傳,真實、準確、完整反映金融產品的收益特征與風險屬性,不得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夸大或片面宣傳投資收益或過往業績,不得預測未來的投資業績,不得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開展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
(十)互聯網金融應有效保障信息科技安全。互聯網金融企業應當遵守信息安全、支付安全等方面的監管制度、技術規范及標準體系,加強相關數據庫系統建設,使平臺具備一定的互聯網網關技術以及防黑客、防盜用、防詐騙等技術能力,依法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客戶身份信息、支付信息和交易信息等資料,切實保障信息和數據安全。
三、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提升規范發展水平
(十一)支持籌建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支持籌建全省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制定自律公約。加強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操守約束,通過行業自律加強有效監管。
(十二)推動風險防控,強化自律約束。行業協會成立后,要推進行業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建立大數據行業信用體系,促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通過信息平臺建立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產品業務、經營管理等信息披露機制,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增強合規經營意識,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第三方監測評價機制,加強行業風險監測和預警,建立行業“黑名單制”,及時向投資者做好風險提示。探索建立同業互助保障基金,提升風險化解能力。
(十三)深化行業研究,加強人才培訓。推動高等院校、專業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理論、標準、技術等方面的研究,支持設立專業化的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努力打造具有全國影響力的互聯網金融論壇。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建立產學研聯合培養機制,探索開展從業人員資質認證。
(十四)促進行業交流,助推行業發展。加強互聯網金融企業之間的信息共享,促進交流合作。推動銀行機構在資金托管、業務創新、風險控制等方面開展合作共贏。行業協會要在投融資項目對接、創業輔導、管理咨詢、技術創新、對外合作等方面為互聯網金融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幫助互聯網金融企業開發新品、開拓市場、引進智力和技術。
四、健全工作機制,營造發展環境
(十五)建立工作機制。由省級相關部門、中央在浙金融管理部門參與,建立促進我省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聯席會議機制,跟蹤分析全省互聯網金融發展情況,推動建立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機制。在國家統一框架下,明確監管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完善行業監管體系。
(十六)加強政策支持。各地、各有關部門在相關法律法規框架下,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工商登記、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民間借貸登記、人才引進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支持有條件的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軟件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等方面認定,加強互聯網金融企業專利、軟件、品牌等知識產權保護。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有特色的互聯網金融集聚區,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合理集聚。通過發揮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全力營造扶優限劣的互聯網金融發展生態環境。
(十七)強化投資者教育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及時分析總結互聯網金融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常見類型、慣用手法和動態特征,開展多層面、多角度宣傳,提醒公眾理性投資。加大金融知識普及力度,幫助投資者掌握互聯網金融投資的基本知識,提升信息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暢通互聯網金融消費投訴渠道,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十八)推進信用基礎建設。支持設立和發展面向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征信機構或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建立互聯網金融行業信用信息標準,實現行業內信息共享。推動互聯網金融信息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支持互聯網金融企業充分利用各類信用信息查詢系統,促進征信信息共享。
(十九)健全風險處置機制。充分發揮省處置非法集資活動聯席會議等機制作用,依法嚴厲打擊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洗錢、非法經營、虛假廣告、買賣客戶信息等違法犯罪活動,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加強互聯網金融風險預警,完善省級處置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引導新聞媒體對互聯網金融風險事件進行客觀公正報道,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五、附則
(二十)本暫行辦法第二部分明確應遵守的規則,如與今后國家出臺的監管規定不一致之處,服從國家出臺的法律法規以及監管規定。
(二十一)本暫行辦法自2015年3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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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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