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扶持小微企業政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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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27 14:49:07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小微企業三年成長計劃”(2015——2017年)》浙政辦發【2015】62號
一、主要舉措
(一)注重把握小微企業產業發展導向。深入推進 “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和“四換三名”決策部署,按照“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入園一批、合理轉移一批、關停淘汰一批”要求,運用市場、行政、法律等綜合手段,全面整治淘汰不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的落后產能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降耗不達標以及其他違法生產的企業 (作坊)。重點引導小微企業從事七大產業,進入現代農業(家庭農場)、服務業、社會事業、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等領域。各地要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產業政策導向,摸清小微企業發展現狀,分門別類明確扶持重點。
(二)建立健全有利于創業創新的準入機制。深入推進企業登記“五證合一”“先照后證”“全程電子化登記”等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實現“一照一碼”,切實降低企業注冊場所要求,繼續簡化企業登記和注銷流程。繼續以“四張清單一張網”為突破口,全面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制訂市場準入 “負面清單”,嚴格禁止進入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行業。
(三)持續推進小微企業主體升級。深化“個轉企、小升規、規改股、股上市”工作,促進小微企業提質升級。重點引導、支持和培育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升級為公司,小微企業成長為“規上”和“限上”企業。以“轉得來、穩得住、做得大”為目標,建立“個轉企”工作常態化、規范化和長效化機制。圍繞提升公司制比率、稅務登記率、統計目錄率、企業存活率、上規升級率,進一步提高“個轉企”工作質量。依托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平臺,加大小微企業股改培育力度,重點推進七大產業企業股改。創新小微企業產權機制和治理結構,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小微企業股權融資,支持小微企業在新三板、滬深交易所、港交所等境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推動小微企業在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和融資,增強產業引領和并購整合能力。建立健全小微企業發展跟蹤聯絡機制和成長輔導機制,引導實施“品牌戰略”“電商換市”“質量強企”等發展戰略。開展示范品牌指導站建設,建立品牌梯級培育庫,鼓勵小微企業申報著名商標,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省級著名商標品牌。針對七大產業領域和“個轉企”的小微企業,開展法律法規、建賬建證、知識產權、經營管理、職業技能等專題培訓。重視小微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研發設計隊伍和高級技工隊伍建設,每年組織小微企業專場培訓,重點培育一批“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優秀代表。
(四)強化小微企業資源要素支撐。著力破解小微企業發展中面臨的融資、技術、人才等瓶頸和難點。建立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為小微企業提供貸款融資擔保、投保聯動、商業性擔保公司再擔保等綜合金融服務。實施和完善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制度,鼓勵金融機構增加小微企業信貸投放。鼓勵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水平,為小微企業提供更多的規范服務。充分利用轉型升級母基金、“浙民投”等投融資平臺,推動產業整合特別是上市公司開展以小微企業為對象的并購重組。建立引導科技型創業健康發展的指導目錄制度,按照“試點一批、示范一批、帶動一批”的要求,實施創新型小微企業梯度培育計劃。鼓勵小微企業投身“互聯網+”行動計劃,推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與現代制造業結合。深入推進民企對接現代技術、現代金融“雙對接”活動,幫助小微企業對接利用省內外高端創新資源,加快跨越式發展。
(五)優化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堅持政府投入和社會資本相結合,推進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特色小鎮、科技孵化園區、眾創空間、標準廠房和創業園(基地)、樓宇產業園、創業示范街、文化產業園區等建設,形成一批有效滿足小微企業發展需求的創業創新服務平臺。有條件的地方可對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的房租、寬帶接入費用和用于創業服務的公共軟件、開發工具給予適當財政補貼,鼓勵眾創空間為創業者提供免費高帶寬互聯網接入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為小微企業免費提供管理指導、市場開拓、標準咨詢、檢驗檢測認證、法律顧問等綜合性服務。充分發揮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省律師協會、省期貨行業協會和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等現代市場中介力量和專業服務的作用,幫助小微企業規范管理、維護權益、盤活資產、整合資源等。
(六)加快推進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企業信息基礎數據庫,依托浙江省政務服務網平臺和浙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形成覆蓋小微企業及其投資人、負責人信息的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網絡。建立完善聯合信用約束懲戒機制,重點建立全省統一的經營異常企業名錄庫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庫,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評先評優等工作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企業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研究制訂企業信用監管評價指標體系,探索分地域、分行業的企業信用監管評價標準。完善信息查詢制度,實現企業信息共享。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保護知識產權、整治無照經營、打擊合同欺詐、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等專項行動,維護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政策扶持
(一)認真落實小微企業減稅政策。從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加大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扶持力度。積極鼓勵大學生、科技人員和回國留學人員創辦小微企業。支持科技人員領辦創辦科技型小微企業,省內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損害本單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單位同意后在職創業的,其收入在照章納稅后歸個人所有;支持職務成果轉化工作,應用職務發明成果轉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60—95%的比例劃歸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擁有。鼓勵海外高層次人才團隊回國創業,對入選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的首個資助周期為3年,資助期限內對每個團隊投入經費不低于2000萬元,其中省級財政投入不低于500萬元。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科技型創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外投資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作為投資者個人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抓好小微企業扶持政策宣傳和落地。依托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集中公開各類扶持政策及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加強政策宣傳和政策解讀。加強小微企業科技、稅收、金融、專項資金扶持政策落實的統籌銜接,建立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政策問題交辦機制。加大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和服務力度,分層分類細化操作,進一步簡化程序和手續;對各種原因未及時享受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要跟蹤服務,切實提高稅收優惠政策覆蓋面,實現應享盡享。建立政府、中介機構、小微企業三方共同參與的評價機制,開展政策評估督查,提高政策實施效率。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42號
一、稅費優惠
“個轉企”后屬小型微利企業的(不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不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2015年底前,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轉企”后,經認定屬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加計扣除。
對確有困難的“個轉企”企業,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后,可給予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期納稅有困難并符合稅法規定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可延期繳納稅款。
轉型前的個體工商戶與轉型后的企業之間劃轉土地、房屋權屬(固定資產),投資主體、經營場所、經營范圍不變的,免征契稅和免收交易手續費。
轉為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在轉企當年起3年內免征、第4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個轉企”的小規模納稅人,2015年底前,可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繼續為小規模納稅人;可選擇自行申報繳稅方式或稅務機關核定方式繳納稅款。
對“個轉企”的納稅人在個體經營期間取得的固定資產,如果沒有原始有效憑證證明其價值,可按照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確定的價值,報稅務機關確認后,按規定進行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
二、財政支持
以“個轉企”企業上一年度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等實繳稅款為基數,對實繳稅款地方財政實得部分新增超過1萬元的企業,各地在3年內可給予適當補助。
縣級財政可對“個轉企”企業及其所在鄉鎮(街道),給予一定的財政獎勵補助。各地的財政補助和財政獎勵補助的原則、對象、方式、標準等,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 “個轉企”企業在轉企3年內申報的商務政策資金項目,符合條件的給予優先安排。
三、社保扶持
由“個轉企”企業提出申請,從轉企當年起,社會保險單位繳納部分可實行3年緩進期,即允許自轉企之日起3年內按原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第4年起按全省統一的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參保繳費。
原按企業參保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個體工商戶轉為企業的,仍按原規定比例執行。
四、準入便捷
允許“個轉企”企業依法繼續使用原字號。“個轉企”的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和企業設立登記在同一窗口合并辦理,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核準登記。原個體工商戶與其轉為企業后的登記檔案合并歸檔,保持主體檔案的延續性。工商部門在核發營業執照時,一并核發《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
相關部門根據《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等有關材料,對審批“個轉企”相關事項提供便利。“個轉企”涉及的審批事項和過戶手續,各部門采取變更程序辦理。
各地行政審批中心要進一步優化“個轉企”行政審批服務措施,積極協調各窗口開辟“綠色通道”,督促落實各類行政審批費用減免措施,為“個轉企”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五、其他支持
“個轉企”后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年度檢驗時,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明確規定必須提交審計報告的情形外,可免于提交審計報告。
“個轉企”后原則上可保留轉企前獲得的各種榮譽稱號,榮譽授予部門應予認可。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關于財稅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的意見》浙財預〔2013〕22號
一、以“個轉企”上年度繳納入庫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包括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三稅”)地方部分為基數,對當年繳納“三稅”地方部分新增超過1萬元的企業,各地在“個轉企”后3年內可給予適當補助。根據現行我省財政體制規定,應由省財政負擔的部分,通過省與市縣財政年終結算補助給市、縣(市)。
二、“個轉企”企業按規定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再創新優勢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 〔2012〕47號)、《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號)、《轉發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采監 〔2012〕11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浙財綜〔2011〕126號)等文件相關財政政策。
三、“個轉企”后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底前,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個轉企”后,經認定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加計扣除。
五、對確有困難的“個轉企”企業,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后,可給予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期納稅有困難并符合稅法規定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可延期繳納稅款。
六、轉型前的個體工商戶與轉型后的企業之間劃轉土地、房屋權屬,投資主體不變的,免征契稅。
七、轉為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在轉企當年起3年內免征、第4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八、“個轉企”的小規模納稅人,2015年底前,可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繼續為小規模納稅人;可選擇自行申報繳稅方式或稅務機關核定方式繳納稅款。
九、對“個轉企”的納稅人在個體經營期間取得的固定資產,如果沒有原始有效憑證證明其價值,可按照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中確定的凈值,按規定進行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企〔2014〕39號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改善全省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是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資質,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內部財務會計制度和組織機構健全,并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相關統計報表的企業及相關單位。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服務體系建設、信用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以及支持小微企業培育與監測體系建設和全省性中小企業重大活動、省級重點項目。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免征部分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浙財綜[2014]61號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減輕小微企業社會負擔,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我省范圍內月銷售收入或月營業收入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國稅函[2014]292號
一、混業經營的小規模納稅人即銷售貨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提供應稅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合計未超過3萬元(含本數)的給予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月銷售額合計未超過3萬元(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
(一)當月增值稅專用發票未認證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稅務機關發票未認證證明,將全部聯次收回后做作廢處理;
(二)當月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或跨月,應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扶持和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教〔2014〕147號
扶持資金支持對象為市縣政府投資的種子基金、市縣政府設立的種子資金、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專利權質押融資等其他科技金融資金、市縣政府爭取的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科技創新項目等。
扶持資金每年安排3億元,以5年為設立周期,綜合運用基金配套、績效獎補等支持方式,主要通過間接支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作用,鼓勵市縣政府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發展科技型小微企業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4)156號
一、把培育發展科技型小微企業作為支撐經濟轉型升級的大事來抓:到2015年,全省科技型小微企業達到20000家;到2017年,科技型小微企業達到30000家。
二、建立引導科技型創業健康發展的指導目錄制度:根據浙江經濟轉型升級需要、市場可持續增長的需求與產業政策,建立引導科技型創業健康發展的指導目錄制度,定期公布科技型小微企業培育的優先領域和技術方向。
三、激發社會資本活力:鼓勵科技人員領辦或參與創辦科技型小微企業;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科技型創業;鼓勵海外高層次人才團隊回國創業;鼓勵并購海外企業、研發機構實現再創業。
四、完善創業政務服務體系:各高新園區要設立不少于500萬元的創業投資種子資金或引導基金,并逐年增加,重點扶持新創辦的科技型小微企業;新認定的省級和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100萬元和200萬元的獎勵。
五、著力破解創業資金難題:設立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扶持和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每年安排3億元,重點支持科技型小微企業快速發展和科技創新能力提升;設立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扶持和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每年安排3億元,重點支持科技型小微企業快速發展和科技創新能力提升。
六、營造良好的創業制度環境:依法保護企業權益;推進技術中介服務機構企業化改革。
七、完善政策扶持體系:完善高科技產品與服務的政府采購制度;支持節能、環保、綠色的高科技產品與服務應用;強化政策落實的服務與督查;開展政府職能部門的精準服務。
八、建立協同工作機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統計監測制度;強化績效考核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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