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公布違法房地產廣告典型案例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8/10/12 9:25:10
溫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近來加大了對各類違法房地產廣告的打擊力度,依法查處了一批案件。日前,部分典型案例得以披露,溫州市監局借此希望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引以為戒、嚴格自律,該局同時也提請廣大消費者加以甄別防范、監督舉報。
一、永嘉華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房地產印刷品廣告案
2017年5月當事人發布了委托溫州市利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印制的含有“楠溪云嵐上院距溫州市區甌越大橋至項目地僅50分鐘車程”等內容的房地產印刷品廣告,廣告費用為858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市監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以罰款17160元。對溫州市利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予以沒收廣告費用8580元,并處罰款8580元。
二、五洲國際(樂清)電工電氣城有限公司發布違法房地產印刷品廣告案
2017年4月,當事人為宣傳溫州樂清“中國電工電器城”商鋪,委托溫州今日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含有“首付40萬左右,小投資、大財富,財富風暴一觸即發!首批旺鋪享大優惠、大升值,搶到賺到,財富機遇不容錯過!投資熱線:××××,全球招商中心/項目地址:樂清市柳市鎮柳江路××號中國電工電器城(紅星花園南)五洲國際(樂清)電工電器城有限公司”等內容的印刷品廣告,廣告費用為24408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市監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50000元;對溫州今日印刷有限公司予以沒收廣告費用24408元,并處罰款25592元。
三、溫州市嘉正置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房地產印刷品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售樓處發放印有“投資選精品買鋪買底商”“5年合計收益”等暗示保本、無風險、保收益內容的商鋪廣告宣傳單,廣告費用為100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市監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處以罰款1000元。
四、瑞安市壹家壹房產營銷有限公司發布違法房地產微信廣告案
當事人因代理溫州華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香湖壹號樓盤,于2018年3月29日始在溫州房產營銷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香湖壹號房地產廣告,其中沒有明確輕軌S3線尚在規劃建設中,沒有標明房產的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廣告費用為95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市監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以罰款1900元。
五、溫州多弗祥生置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房地產店堂廣告案
當事人委托溫州乾成廣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在龍灣萬達廣場祥生睿城臨時展廳,發布沒有標明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的房地產廣告,廣告費用為230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市監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以罰款3500元;對溫州乾成廣告有限公司予以沒收廣告費用2300元,并處罰款2300元。
六、瑞安市正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房地產印刷品廣告案
當事人于2015年6月1日開始發布玉桂閣項目房地產廣告,該廣告宣傳手冊中含有“5分鐘,可擁攬塘下市中心;15分鐘,可直通溫州大都市”、“全城鼎級的商城在這里”、“90-140方玲瓏小空間”等內容,廣告費用為600元。
市監部門指出,發布“5分鐘,可擁攬塘下市中心;15分鐘,可直通溫州大都市”內容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發布“全城鼎級的商城在這里”內容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發布“90-140方玲瓏小空間”內容廣告的行為違反了《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和《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故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處以罰款2400元。
七、蒼南縣中梁宏置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房地產互聯網廣告案
當事人于2015年10月份在“溫房網*資訊”上推出一項購房的優惠方案,有意向購買“香緹錦園”房屋的購買人,只要出示其本人在蒼南縣農商銀行存有1萬元以上人民幣的存單,就可以領取一張《中梁香緹半島,存1萬抵3萬購房使用券》(100平方米以下存1萬抵2萬,100平方米以上存1萬抵3萬),并對該項相關信息進行登記。
但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證》后于2015年12月6日開盤銷售至銷售完畢都沒有給予這項購房優惠允諾。該使用券制作費用和網絡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市監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處以罰款40萬元。
八、蒼南新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房地產互聯網廣告案
2017年12月9日,當事人委托蒼南草根網絡技術服務中心在蒼南草根新聞上發布含有“房空警報國悅府,房空警報!國悅府二期再續熱銷傳奇……”等內容的房地產廣告,廣告費用為50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市監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2000元;對蒼南草根網絡技術服務中心予以沒收廣告費用500元,并處罰款2000元。
九、溫州杰瑞房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發布虛假房地產廣告案
當事人未審核溫州宏眾置業有限公司(另案處理)與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合作的真實性,于2017年8月20日至8月30日期間擅自制作發布含有“攜手親和源、附二醫、綠城,聯手打造”等字樣的單頁廣告、LED廣告、桁架廣告、路名牌廣告。廣告費用為1030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市監局對當事人處以沒收廣告費用10300元,并處罰款20600元。
十、瑞安市中梁瑞置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房地產戶外廣告案
當事人于2017年7月委托他人在瑞安市塘下鎮鮑田新中路(中梁首府圍墻外)發布含有“中國房地產綜合實力40強”,“中國最具投資實力的開發企業TOP10”,“連續3年熱銷超百億”等內容的房地產戶外廣告,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予以驗證。廣告費用為600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規定,市監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24000元。
十一、平陽銀泰置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房地產廣告案
當事人在平陽縣開發建造銀泰城步行街,2016年2月份起,該步行街東北入口左右兩側立柱上開始張貼有一對廣告海報,含有“投資跟銀泰,升值有保障”、“現鋪招商,坐享收租”“室外步行街,火爆招商”等廣告內容。當事人無法提供制作上述廣告的廣告費用。2017年1月5日,上述海報已被撤除。
當事人于2015年9月開始宣傳銷售其開發的泰悅府樓盤,在宣傳手冊中使用了“銀泰之上,問鼎龍鰲第一豪宅”“品質之巔,第一豪宅”“極致,繁華之上的巔峰人居”“國際一線品牌電梯”“中國頂級豪宅營造專家”等用語。
當事人于2015年1月31日開盤銷售的平陽銀泰城E幢8-12層精裝修房,通過廣告宣傳單、戶型手冊、桁架及戶外廣告位、互聯網等方式發布了含有“48-70㎡首席精裝修酒店式公寓”、“5888元/㎡起,送約1500元/㎡標準的精裝修”等內容的廣告。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廣告費用證明。截止2017年2月27日互聯網上的上述廣告依然存在。
當事人發布與實際不相符的虛假廣告的行為已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發布含有“頂級豪宅”“第一豪宅”等用語的廣告已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市監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20萬元。
十二、樂清市華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房地產印刷品廣告案
當事人于2017年制作發布的雁蕩小鎮二期樓盤(酒店式公寓項目)印刷品廣告中含有“大收益大回報”、“坐享房產增值”、“穩定回報收益”等字樣,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市監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10萬元。
(原標題:溫州公布違法房地產廣告典型案例 文: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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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市場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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