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為房屋買賣資金上保險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9/3/29 8:49:26
二手房交易中,關于“先付款還是先過戶”一事,買賣雙方各有說辭,如果對交易資金不采取監管措施,很容易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能否能如期拿到房,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也是消費者十分關心的。
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房地產交易風險,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運行,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行寧波中心支行、寧波銀保監局共同起草了《寧波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寧波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28日起,這兩個征求意見稿向市民公開征求意見。
二手房約定房款將納入資金監管 讓購房者吃上“定心丸”
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簡單來說,就是二手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為保證房屋交易資金的安全,由買方將房屋交易資金交付給指定的銀行監管,待交易雙方完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后,監管銀行按照約定向賣方支付房屋交易資金。
采訪中,一家大型房產中介機構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寧波房產中介只提供居間服務、不經手房款的做法實施得較早,因此,在二手房買賣中,買房者將購房款打入賣方的銀行賬戶,可能存在一定風險。再加上寧波市已經步入‘存量房’時代,二手房交易量已超過新建商品房,因此,實施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很有必要。”
《辦法(征求意見稿)》指出,存量房交易監管資金包括交易雙方當事人在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首付款、按揭貸款等),定金、辦理存量房轉讓所涉及的稅費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傭金。由交易當事人自行約定是否對交易資金進行監管。
此外,《辦法(征求意見稿)》還對相關購房細節作了規定。例如,“采取資金監管的交易雙方,應當在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時約定以資金監管方式交割房款”“買受人需申請個人購房商業貸款的,貸款銀行和監管銀行應為同一家銀行,在完成合同網簽后向貸款銀行申請取得貸款意向”等。
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保障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目的是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工程建設,保障項目建成所需要的資金,預防和減少房地產交易風險,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萬一購房者拿不到房子,也能通過資金監管賬戶,拿到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資金。
根據《細則(征求意見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選擇在商品房預售項目所屬區縣(市)的商業銀行機構作為監管銀行,并以宗地為單位設立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不得按預售批次分別與不同的監管銀行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同時,實施“監管信息公示”,即“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經備案的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監管銀行、監管賬戶,按揭貸款銀行、按揭貸款合作協議,以及監督舉報電話。”
《細則(征求意見稿)》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預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按揭(公積金)貸款”應當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能使用與監管賬戶綁定的POS機收取預售款。
《細則(征求意見稿)》明確,商品房預售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
“重點監管資金”是指監管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和取得房屋首次登記前用于支付建筑施工、設備安裝、材料購置、配套建設工程和法定稅費等費用的總和。重點監管資金額度設定標準為工程造價的130%。重點監管資金累計歸集未達到規定額度的,不得從監管賬戶支出資金。
“一般監管資金”是指超出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以外的資金。一般監管資金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監管銀行隨時申請使用,但應當優先用于監管項目建設。
(原標題:寧波為房屋買賣資金上保險 記者:周科娜 通訊員:廖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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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寧波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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