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紅包看清楚了再搶 要繳稅20%!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9/7/16 14:37:11
(原標題:企業發紅包看清楚了再搶 要繳稅20%! 記者:王靜)
“現在,網上搶紅包也要交稅了么?”看到某社交平臺熱搜榜上的話題,杭州90后市民小海嚇了一跳。其實,小海大可不必如此慌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印發的相關公告,只是企業向個人發放的帶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此,又有市民不禁疑問:公司贈送給個人的福利卡券紅包、“雙11”在購物平臺上享受的滿減折扣紅包也在征稅范圍內么?
企業紅包按“偶然所得”繳稅
“一到過年過節,搶紅包就成了我最大的樂趣,不只是親戚朋友之間,企業群里發的(紅包)才是重頭戲,金額往往低不到哪里去。”有網友在某社交平臺上如此評論,迎來不少人點贊同意。自微信紅包于2014年春節首次亮相以來,搶紅包就變成了一種潮流,不少企業也加入這場大戰,通過發放現金網絡紅包以及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已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
不過,企業爭發“網絡紅包”的局面今后可能會有所改變了。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下稱《公告》),將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其中就對網絡紅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稅進行了明確。
根據公告,網絡紅包納入禮品范圍,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20%個人所得稅。此次調整僅限于企業向個人發放的帶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包括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和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其他紅包是否要征稅呢?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解答時表示,《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指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所以,兄弟群、同學群、親友群里發的紅包不用擔心,你該出手時就出手,千萬別錯過“幾個億”。
購物平臺的折扣紅包不上稅
確定了企業紅包要上稅,那么稅該如何上交,是企業承擔還是個人承擔?
有專業人士舉例稱,如某商家在電商平臺做推廣活動,通過APP(應用程序)向用戶發放10萬元紅包,根據規定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網絡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因此,商家發放的10萬元紅包有兩種解決途徑,一是商家承擔個稅,10萬元還原成稅前金額12.5萬元,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稅2.5萬元,商家實際發放紅包10萬元;二是由廣大用戶承擔個稅,商家代扣代繳個稅兩萬元,扣完個稅后發放8萬元紅包。
“按照《公告》的規定,我在購物平臺上領的用于消費的優惠券紅包應該不用交稅吧?”小海初步了解后,仍有些不確定。事實確實如此,根據規定,天貓、京東等電商平臺在“雙11”“6·18”期間推出的滿減活動,則是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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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每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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