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下城區促進商貿服務業發展的財政扶持政策
- 杭州寫字樓網
- 2009/1/4 17:06:53
為推動下城區商貿服務業向高端發展,加快商貿中心建設,提高產業效益,根據市有關政策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對象
1、在下城區納稅并且財政收入級次在我區的獨立核算商貿服務業企業。
二、扶持政策
2、新入駐我區的專業物流服務企業,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倉儲企業,大型商貿零售企業,其年納稅額在500萬元以上,按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形成的區地方財力,第一年按50%給予資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給予資助。
3、入駐新建的商貿、物流園區、特色街(區)、產業集聚區且符合我區商業規劃業態導向的商貿服務業企業,新增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形成的區地方財力,第一年給予50%資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給予資助;新入駐已建成特色街、專業經營區塊符合商業規劃和業態導向的商貿服務業企業,新增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形成的區地方財力5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給予50%資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給予資助。
4、在我區發展連鎖經營,規模在十家以上且在我區年納稅額總計在300萬元以上的(國家名牌企業、老字號企業200萬元以上),每新增一家連鎖門店,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5、實際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中小企業300萬元以上)的商貿服務和物流建設項目,按照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資助,對市級以上重點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大杭外資金投資項目、重點骨干企業實施的項目,提高2個百分點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的績效顯著項目,可適當降低實際投資額限制。
6、特色街(區)和產業集聚區內企業,實施符合我區產業發展且實際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按照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100萬元以內的資助。
7、專業市場按照規劃要求進行提升改造,按照市有關政策給予扶持;改造為商場的,其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形成的區地方財力,第一年按50%給予資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給予資助,用于完善設施和提升環境。
8、新引進省級以上地區性的國際知名品牌總經銷(總代理)商,并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其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形成的區地方財力,第一年按50%給予資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給予資助。
9、首次認定為中華老字號、浙江老字號、杭州老字號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0、企業參加政府及其部門組織的展銷活動,其攤位費給予50%補助。
11、首次評為省、市優新興商貿服務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附 則
12、資助(補助、獎勵)額度原則上以企業上一年對區地方財力貢獻為限,對新辦企業可適當放寬,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若同一企業(項目)適用同一類別的多項資助(補助、獎勵)的,可以擇優執行,但不能重復享受;若同一企業適用同一類別的資助(補助、獎勵)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級的,補差額部分;同一項目可獲得區財政、市級以上財政或有關部門多次資助(補助、獎勵)的,則區財政資助(補助、獎勵)視作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補足。
13、各項資助(補助、獎勵)資金由區本級財政與街道按照財政分成比例分別承擔。
14、享受“一事一議”政策的企業,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再享受同類扶持政策。
15、本政策中“以上”均包括本數,“以下”均不包括本數;貨幣種類除特別指明之外,均指人民幣。
16、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我區出臺的有關政策如與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為準。國家、省、市出臺的政策,按有關文件執行。
17、本政策由區經貿旅游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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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共杭州市下城區委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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