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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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3 10:42:51
12月2日,記者從全市養老保險工作會議中獲悉,市政府于近日下發了《寧波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該辦法從明年1月起施行。這一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我市原有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今后走向如何?昨天,市勞動保障部門就市民關心的問題作了政策解讀。
1.哪些對象可以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答:年齡在16周歲以上(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除外),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又沒有參加職工基本(低標準)養老保險的我市戶籍城鄉居民,都可以到戶籍地申請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2.參保個人怎樣繳費?政府是否給予繳費補貼?
答: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年未滿60周歲的人員根據個人和家庭經濟狀況選擇繳費標準并按年繳費。如果到達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按補繳時不低于當地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到15年。市轄各區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檔。
參保人員按上述標準繳費后,政府給予繳費補貼。市轄各區繳費標準在11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11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補貼100元;重度殘疾人(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二級及以上人員)和低保人員(持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人員)按每人每年160元補助。
3.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哪些資金組成?
答: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政府繳費補貼,利息收入組成。參保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繳費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
4.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月養老金待遇組成及享受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月養老金待遇有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以前按規定參保繳費,其按月享受的月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等三部分組成。第二種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本市戶籍城鄉居民,不用繳費,經核準后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這兩類待遇都支付終身。
按月享受上述兩類待遇的資格條件是在年滿60周歲時且沒有享受以下待遇: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
(2)職工基本養老金、低標準養老保險待遇;
(3)市革〔1979〕100號、甬勞險〔1986〕206號文規定的生活費待遇,甬政〔1949〕21號文規定的小集體移交人員生活費待遇,列入養老保險基金開支的原商業、物資、供銷系統的保養人員生活費待遇;
(4)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的待遇。
5.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與其他保障待遇怎么銜接?
答:目前省政府文件規定是:符合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如符合享受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社會優撫、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供養、精減職工和遺屬生活補助等待遇條件的,可同時疊加享受。
6.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月養老金待遇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參保人員還有其他待遇嗎?
答:(1)基礎養老金。市轄各區標準為每人每月80元,鄞州區根據本標準明確與老年人生活補貼的銜接辦法;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全省統一,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注:139即11年7月);
(3)繳費年限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全省統一,按繳費年限分段計發:繳費5年(含5年)以下的參保人員,按1元/年計發;繳費年限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參保人員,從第6年起按2元/年計發;繳費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從第11年起按3元/年計發。
除此之外,參保人員還有喪葬補助費待遇,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其死亡時可一次性增發20個月的死亡當月享受的基礎養老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7.能否舉例說明按規定參保繳費后的待遇享受情況?
答:如市區某59周歲的居民在明年選擇按2000元/年的標準按年繳費1年,在到達60周歲時又選擇按此標準補繳14年,累計繳費年限是15年,其可享受的月養老待遇情況見右邊附表。
8.個人參保繳費,對今后的待遇有何益處?
答:個人出資參保繳費后可以得到三個方面的實惠:一是可以得到政府繳費補貼,繳費補貼和個人出資額度一起計入個人賬戶,做大了個人賬戶規模。二是個人按年繳費(補繳)的,在計算養老待遇時可以領取相應的繳費年限養老金,而且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年限養老金就越高。三是可以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這部分的養老金是按個人賬戶除以11年7個月計算的,也就是說個人賬戶經過11年7個月全部領完后,今后的待遇由政府財政負責終身支付;如果個人賬戶沒有全部領完,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中的個人出資部分可以依法繼承。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到政府對參保人員補貼的特點是“不繳不補、少繳少補、多繳多補、長繳長補”。因此,多繳費和長期繳費是有利于參保人員的。以上面的例子可以簡單算筆賬,參保人員每月享受的337元的待遇中有216元從個人出資部分支付(即3萬元÷139),經過11年7月到其將近72歲時候,個人繳納3萬元已經全部按月分攤完畢;按目前我市平均預期壽命77歲計算,政府還要承擔今后5年的個人賬戶養老金,5年間需支付的額度在1.3萬元左右,再加上全額負擔的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政府對每個參保人員至少要承擔3.9萬元,政府承擔比例超過個人。
9.這樣說來,政府對參保人員的補貼力度很大,可否介紹整個制度中政府補貼的具體情況?
答:上面舉例是從參保人員個體角度算了筆賬,下面從總量角度分析政府責任:從支付項目上看,政府補助主要集中在五個方面:繳費補貼、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資金使用完后的待遇“兜底支付”責任。據初步測算,僅基礎養老金一項,全市各級財政每年至少要支出5.9億元,其中市財政要承擔1.1億元。因此,政府的財政補貼資金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
10.市轄各區與各縣(市)在繳費補助標準、基礎養老金標準等方面有何區別?
答:市政府文件明確市轄各區統一按市政府實施辦法執行,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寧海縣和象山縣根據市政府實施辦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政策制定當地具體辦法。就是說全大市的基本政策是一致的,其中市轄各區的標準統一,各縣(市)可以結合當地實際自行明確以下三個標準,一是參保人員的繳費檔次標準;二是政府繳費補貼標準,按省政府規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確定;三是基礎養老金標準,按省政府規定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確定。
11.省里對已經先行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有何要求?
答:我市市區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及各縣(市)相應制度(下稱原制度)在實施時間上比省里先走一步,我市城鄉居民參保人員已經提前享受到了養老保險待遇;我市原制度和省政府規定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下稱新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制度,在保障對象和保障目標是完全一樣的,都是為了解決城鄉無保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但兩者在女性待遇享受年齡、繳費方式和待遇組成方面存在差異。
據我們了解,省內也有其他地區先行實施了類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因此,省政府明確先行實施地區要調整政策,我市的這兩項地方性制度都要按照省文件規定進行調整,統一到省制度中,實現制度并軌。
12.原制度參保人員如何與新制度并軌?并軌以后待遇有何變化?
答:根據省文件要求,為了實現我市原制度順利并軌到省規定的新制度,市政府文件按照“公平合理、待遇就高”的原則提出如下并軌政策:
一是新制度實施時對年滿60周歲以上且已享受原制度待遇的人員,按照省文件待遇計算辦法重新計算待遇,如原標準高于新標準的,保留原標準;原標準低于新標準的,按新標準發放;
二是新制度實施時未滿60周歲的原制度參保人員可選擇留在原制度并按并軌辦法享受待遇或參加新制度,留在原制度具體涉及三類人員,第一類是年未滿55周歲女性參保人員,到達55周歲時按原制度規定享受原制度的待遇,待其到達60周歲時再參照上述人員辦法重新計算待遇;第二類是55周歲~60周歲的女性原制度享受人員,繼續享受原制度的待遇,到達60周歲時再參照上述人員辦法重新計算待遇;第三類是未滿60周歲男性參保人員,到達60周歲時參照上述人員辦法計算待養老待遇。選擇參加新制度的,其原制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折算到新制度,如本人有要求的,也可退還。
13.制度并軌以后,我市原制度參保人員今后待遇是否會下降?
答:制度并軌以后,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我市原制度的參保人員的享受待遇不會下降,有的還會提高。具體來說,一是已經參加原制度的女性參保人員繼續執行55周歲的享受年齡;二是對已經享受原制度待遇的人員按新制度規定的待遇計算辦法重新計算待遇標準后,實行“待遇保高補低”,“保高補低”所需費用均完全由政府承擔,就是說,享受的原制度待遇高于新制度標準的人員,繼續保留原待遇;對部分原制度待遇低于于新制度標準的人員,按新制度標準予以補足。
下面,簡單介紹重新計算待遇的例子。如某人參加某地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原待遇享受標準為350元/月,明年新制度實施時,按新制度待遇計算辦法計算出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的新制度待遇,假設計算出新制度待遇標準是320元/月,比350元/月低,繼續按350元/月享受;如果計算出新制度待遇標準是370元/月,今后則按370元/月享受。
14.原制度待遇享受人員經重新計算后,如新制度待遇標準高于原制度的,什么時候可以領取?
答:新老制度并軌后,我市現有的養老保險計算機系統需要全面改造和切換,改造后要對總數15萬名的原制度待遇享受人員進行重新計算,為此,各地社保經辦機構正在組織力量抓緊準備,其新制度待遇標準高于原制度的差額部分市轄各區將于2010年4月起發放包括補發1月到4月的差額。
15.新制度實施后,目前還沒有參加原制度的城鄉居民是否還可以再按原制度規定參保?
答:為了平穩過渡,允許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我市戶籍人員在2010年1月到2010年12月31日期間還可以按我市原制度規定參保,此過渡期間結束后,也就是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原制度參保繳費的規定。
16.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工作如何安排?
答: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2010年1月起,向符合規定條件、年齡已經在60周歲及以上的城鄉居民發放由政府提供的基礎養老金。符合條件的人員可按各縣(市)、區通知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起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本人一寸照片兩張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或行政村(村委會)辦理申報手續。第二階段2010年4月起市轄各區受理60周歲以下人員的參保繳費。各縣(市)具體實施時間由當地另行明確。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由于第一階段涉及人數眾多,希望廣大符合條件的城鄉老年居民按照當地的公告有序申報,申報的時間是從12月開始,因故沒有在12月申報的,可在明年上半年繼續申報,凡符合規定條件可以享受的待遇都能補發。
17.如對政策理解上不清楚的,可向哪個部門咨詢?
答:參保人員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咨詢。市勞動保障局的政策咨詢電話:87323303、83865123、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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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寧波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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