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網絡團購消費爭議處理辦法出爐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2/12/26 11:11:03
從陌生到熱衷到冷處理,網絡團購的糾紛和投訴正在呈現不斷增長態勢。昨日,《寧波市網絡團購消費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出爐。對團購網站的管理形成了專門性、強制性的法律規定,給監管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這在全國尚屬首創。今后在面對團購消費糾紛時,寧波消費者維權有了專門的法規。
團購糾紛和投訴激增
2010年之前,網絡團購對于絕大多數的市民而言,是一個完全陌生的事物。2010年以后,團購網站迅速發展。截至2011年底,國內各類團購網站的數量約為4000家。調查顯示,至2012年3月,寧波共有16家經工商注冊登記的團購網站。
據統計,2012年1至12月,寧波全市各級消保委和工商12315申訴中心共受理網絡團購引發的消費投訴477件,與2011年同期相比增長216%,與2010年同期相比增長23倍多。
目前,我市網絡團購糾紛和投訴主要集中在寫真攝影、賓館餐飲、美容美發、KTV等服務性消費領域。引發投訴的主要原因包括商家網站關閉、商家附加條件限制消費、商家無故拒絕團客、虛假宣傳、服務縮水等。
6種情形屬于消費欺詐
《辦法》指出,今后從事團購經營活動,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團購經營活動中,有6種情形屬于消費欺詐行為: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網絡團購的經營行為;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實施盜用、仿效、抄襲其他網站域名、名稱、標識等從事網絡團購的經營行為;以網絡團購為幌子,虛構內在的商品、服務,誘導他人參與其網絡團購經營行為的。
此外,發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導他人參與其網絡團購經營行為的;沒有正當理由中止(終止)消費者正在實施的網絡團購經營行為,或者沒有正當理由使消費者不能實施其正常的網絡團購經營行為等,也均屬于消費欺詐。
“團購”名稱不是免責法寶
“《辦法》的亮點在于,明確了團購銷售商品與實體店銷售商品的一致性,與后者一樣,團購銷售商品同樣需要‘三包’、發票、合同。”市消保委秘書長施民偉表示。
《辦法》指出,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發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消費者要求團購網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發票)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經營者應當將團購商品或服務信息、交易記錄等原始數據、信息依照相關規定進行保存,保存時間從團購活動結束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辦法》指出,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訂立書面約定(合同),并應明確以下內容: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配送方式、交付形式、退換貨方式、退款條件、售后服務、違約責任等。此外,實體店銷售商品的“三包”,團購商品同樣要有。團購網站經營者與團購商品(服務)供應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辦法規定的“三包”的責任和義務。
“未消費過期作廢”成歷史
對于不少愛團購的消費者來說,未消費過期作廢可以說是一項耳熟能詳的條款了。尤其是在團購網站興起初期。不過今后,“未消費過期作廢”將成為歷史!掇k法》指出,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銷售團購商品或提供服務,不得設定過期后未消費預付款不退的規定。此外,對于不少團購網站做出“過期后可退款”的承諾,但在實際退款過程中,只是退回其網站的情況,《辦法》也明確不能設定。
而一些特殊商品,如酒店住宿、生鮮產品等,由于消費者不及時消費,確實會給商家帶來一定損失,商家是否可以在合同上做出“未消費過期作廢”的規定呢?對此,施民偉表示,針對這類情況,因消費者未及時消費帶來的損失,商家可以與消費者商定,由消費者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但商家如果因此要求消費者“未消費過期作廢”,則明顯屬于“霸王條款”。
網購消費選擇需謹慎
市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網絡團購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了解欲購商品的品牌、產地、價格及性能等。若價格和商場的同類商品相差太懸殊,就要警惕,不要貪圖便宜而忽略了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
二、選擇專業性強、信譽度高的網站和銷售商?辞逑嚓P網站是否有聯系方式,是否公示ICP備案號和電子營業執照等信息。注意防范個人發起的網絡團購。
三、事先與網站、銷售商約定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后雙方的責任及權利等事宜,并保留相關記錄,便于事后作為維權依據。
四、盡量選擇第三方支付平臺中介付款或貨到驗貨后付款,切忌不要向網站提供的個人賬戶直接付款。
五、索要發票,發票是交易的憑證,也是消費者維權時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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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寧波網